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4 年刑法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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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KTV,在開業的三年間內陸續招募未成年少女A(17)歲、B(15 歲)、C(13 歲)等人於該店內坐檯陪酒。少女們經常逃學到店裡,以每 檯新臺幣(下同)1 千元的價格,提供男客坐檯、陪酒,並供男客撫摸 胸、腰及大腿等部位。甲從每檯抽取2 百元,將此視為其主要營生手段。 甲自開業初期起固定於每年三節,以「慰問金」名義致贈1 萬元現金予 轄區員警乙。多虧乙事前通報,甲多次安然度過警局的掃黃行動。試分 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甲對A 惡意積欠債務一事心生不滿。甲遂對A 表示:「如不償還,我就 讓妳好看。」未料A 絲毫不為所動。甲怒不可遏,遂對A 施以毆打,並 將其壓制於床。甲接著強行拍攝A 之裸照以洩憤。隔日,甲拿出於五金 行所購得的空白本票,命遭受強押中的A 簽立該筆欠款金額的本票。甲 因自己無相關經驗,遂要求有簽立本票經驗的乙簽寫範本供參。乙礙於 與甲的交情,不情願的提供漏未填寫發票年、月、日範本。A 依樣填寫 後交給甲。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甲酒後開車於某日下午8 時40 分許追撞A 所騎乘的機車,致A 當場手臂 骨折,倒臥路邊。甲在未告知A 的情形下,下車快跑至下一個十字路口, 進入便利商店。甲在是否返回現場的兩難中,致電其母乙,告知發生車 禍事故。乙要求甲不要報警,以便其到場後將甲載離現場。在乙到來前, 甲請便利商店店員撥打110 救護車與報案。於同日下午9 時7 分許,警員 前來對甲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1 毫克。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民國77 年8 月間之實驗研究結果,回溯推算駕駛車輛時之吐 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429 毫克。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甲沉溺賭博,致背負鉅額債務,此時乙正因買賣糾紛,對A 心生懷恨, 便主動鼓動甲:「你既然已走投無路,乾脆去偷A 的珠寶店。」儘管受 乙的慫恿影響,甲仍舉棋不定。丙也同樣想報復A,主動找到乙,獻上 針對甲心理弱點的說服方案。乙依據丙的策略向甲說:「只要不傷害A, 就當成暫時借用。」甲得到合理化藉口後,最終撬門侵入A 珠寶店行竊, 得手一批珠寶。試分析甲、乙、丙行為之刑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