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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1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刑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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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011 60一、法人是否可為刑罰制裁的對象?理由為何?(二十分) 二、何謂自首?成立要件為何?(二十分) 三、作為與不作為的主要區別何在?甲夜間開車未打開車燈,因而撞傷乙。試問:甲是過失作為犯或不作為犯?理由為何?(三十分) 四、張三與妻吵架居下風,到街上散步,遇鄰居所養的狗對他狂吠,認為打狗並不犯罪,因而拿木棍私入鄰居庭院打斷狗腿。試問:應如何處斷張三的行為。(三十分)
何謂空白刑法?試舉一例說明之。此種法律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理由為何?(二十五分)
罪責的意義是什麼?罪責原則有何功能?(二十五分)
甲經常到外國旅行,偶然發現某外幣大小、重量與我國十元硬幣極為相近,且幣值遠比我國十元硬幣低。某天甲在台北國際機場候機時,多次使用該外幣,從自動販賣機取得不同飲料。試問:該行為應如何處斷?(二十五分)
甲、乙二人爭吵,引發甲殺乙之欲念。甲正動手殺乙時,丙見甲居下風,因而拿一把刀跑過來幫忙甲。乙被甲與丙二人各刺三刀,流血過多而死。試問:如何處斷甲、丙之行為?(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