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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0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刑法」考試題目,共 1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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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本國人,於本國領域外設置詐騙總部,從國外利用轉接電話打回國內,向國內 民眾行騙,被騙民眾從國內將款項匯至國外之指定帳戶,甲實行詐騙行為數次,騙 得為數相當可觀的鉅款。請論述甲之詐騙行為,本國刑法是否得以適用?(25 分)
刑法分則中之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其與刑法總則中之教唆犯,在概念上與在處罰 上,各有何區別?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甲、乙為任職於同一單位之公務員,為了陞遷競爭,甲冒用乙的姓名寫信向轄區 理容業者丙要求入股,後又以該理容業內部知情人名義,將此信之影本寄給檢察 官,告發乙對丙之索賄行為。此外,甲亦以匿名方式投書給各新聞媒體,信上敘 述乙對丙之索賄行為。後經查明,乙雖沒有向丙索賄,但過去曾因多次洩漏公務 機密給經營地下錢莊業者丁而收受鉅額金錢以為報酬。問,甲、乙可能涉及之刑 事責任。(25 分)
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與刑法第13 條第2 項之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有 何區別?試舉例分析之。(25 分)
甲因失業而淪落街頭,心中充滿憤世嫉俗的念頭。一日經過一處即將拆除改建的眷 村,居民均已搬遷,已無人居住。心中頓生仇世之念,趁著無人注意之際,收集一 些破舊衣被及木頭,以打火機予以點燃,以洩一時之憤。惟當火點燃、燒起之際, 卻又心生懊悔,旋即奮力滅火。正當此際,因有人見狀,即刻通知消防隊,消防 人員抵達後,迅速將火撲滅,所幸並未燒燬房舍。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斷? (25 分)
上級公務員甲對於下級公務員乙,下達違法的一般性職務命令時,如果乙執行此項 命令,而其結果損及丙的法益時,乙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甲為任職於某行政機關之約僱辦事員,承辦交通違規繳費業務。甲多次向前來繳費 之交通違規者表示可以代為取消罰單紀錄,並收取一定金額作為取消罰單之報酬。 許多交通違規者同意甲之提議並交給甲一定金額之報酬。甲雖無權限,但憑藉自己 自修得來的電腦知識,進入交通違規資訊系統,擅自刪除罰單紀錄。試分析甲可能 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中華民國刑法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 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 刑法下稱舊法),有關新舊法之法律變更比較適用原則為何?(15 分)下列各項之 新舊法如何比較適用?請扼要說明理由。(10 分) 累犯。 牽連犯。 易刑處分。 緩刑。 強制工作。
甲為某公司的會計,平日掌管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以作為核銷公司支出費用及報 領款項之用。然甲投資失利,乃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一筆500 萬元有核銷問題的 款項,擅自在核款單據,蓋上有效之印章,並將該款項轉入自己之帳戶,作為私用。 試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甲意圖偽造貨幣而製造一批器械原料。然後,甲鼓勵乙以該等器械原料偽造貨幣, 乙心動之後,甲遂將該等器械原料賣給乙。後來,乙果真利用該批器械原料來偽造 貨幣。試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甲看到年僅17 歲之高三學生乙、丙在路上遊蕩,即向兩人表示只要答應他的請求, 就可以招待他們到處遊玩。在乙、丙兩人同意下,三人結伴到臺灣各處旅遊數月, 乙、丙兩人分別在甲的請求下,自願與甲發生性關係。乙、丙兩人之家長在乙、丙沒 有回家之當晚即報警請求協助尋找兩人。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成年士兵甲對士兵乙不願與他對調站崗時間一事一直懷恨在心,亟思報復。某日出 外操練時,甲對另一成年士兵丙說:「乙很不上道,待會我拿把沒有子彈的槍給你, 你往乙腿部假裝射擊來嚇嚇他!」,隨後便遞了一支步槍給丙,事實上甲早就在槍 內置有子彈,並已上膛。丙不知,遂開玩笑的往乙腿部射去,乙中彈倒地受傷致截 肢。試問甲與丙之罪責?(25 分)
甲與乙因行車發生擦撞,甲一下車即對乙惡言相向,甚至作勢欲毆打乙。乙於是從 車上取出方向盤鎖,以備防衛之用。甲見乙取出鎖具之舉,相當憤怒,於是出手攻 擊乙,而乙也不甘示弱加以反擊。結果二人均掛彩,各受有皮肉之傷。試問甲、乙 二人是否均應承擔刑責?(25 分)
甲與受感化教育執行之乙通信時,鼓勵乙脫逃。乙受該信內容影響,於是設法逃亡, 但是方離開少年輔育院數公尺,即立刻被隨後追趕而至之管理人員捕獲。試分別說 明甲與乙是否犯罪?(25 分)
甲在餐廳喝得幾乎爛醉時看到乙便開始罵乙「垃圾」、「人渣」。起先乙不予理會, 對甲表示「你喝多了」試圖勸阻,但甲繼續對乙說了一連串的髒話,乙在勸阻無效 後回罵了甲「你才是廢物」,並賞了甲一巴掌。甲被突然而來的巴掌激怒,而作態 想打乙,乙氣憤至極忍不住把甲推倒在地致甲受傷。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 責任。(25 分)
甲為某次公職選舉候選人。某日,甲至乙宅,對於正在乙宅內泡茶之乙、丙二位投 票權人,分別給與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並約定投票日將票投給甲。於五日後, 又到丁宅,對有投票權之丁,給與一千元,並約定投票日將票投給甲。試問,甲之 刑責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