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A 上市公司董事長,得知欲與之競爭董事長席位的某乙,前曾
有犯罪前科的事實,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A 公司董事會」共9 名成
員之群組聊天室,張貼「重大發現!乙犯罪前科資料如下:108 年偽造
文書、107 年重利、103 年過失傷害、96 年賭博」(第一則留言)、「而且
乙男女關係混亂,始亂終棄,不堪大任」(第二則留言)、「以上均望週
知,並用力宣傳」等留言,經乙發現後提出告訴。甲到案後辯稱:第一
則留言乃從司法院的裁判書系統查得,均為真實,而張貼訊息的目的是
要提醒董事們注意,防止A 公司經營權落入居心不良的人手中,並非
為謀取任何利益或損害某乙任何利益的想法;至於第二則留言,則是聽
不知名之人轉述。試問:甲可能構成的犯罪(包含刑法與刑事特別法),
並詳細論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