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為單親媽媽,卻遭裁員而失業。因經濟拮据,某日看到報紙上的分類小廣告稱,
只要將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廣告中所示某公司之公關人員,每
個帳戶即可獲得3 千元獎勵金。於是甲女至4 家銀行分別開立4 個新帳戶後,撥打
廣告中的聯絡電話,與姓名不詳的男子約好在某路口超商,甲女交付4 個帳戶的存
摺及提款卡予該名姓名不詳的男子,獲得1 萬2 千元現金。不久後,甲女接獲警察
機關的通知書,認為其乃提供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涉及詐欺罪之幫助犯。有關甲
女應否論以詐欺罪之幫助犯,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幫助故意?
甲女向警方表示,根本不認識她交付存摺及提款卡之男子,也不知道該男子拿走
她的存摺及提款卡之用途為何。試問甲女能否論以具有詐欺罪之幫助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