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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5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刑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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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順利竊取A 宅財物,乃隨身攜帶油壓剪先將A 宅陽台鐵窗破壞後侵入A 宅,適 值A 宅無人在家,甲於翻箱倒櫃後,搜得貴重珠寶一盒、現金新臺幣十萬元後,從 容離去。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25 分)
何謂「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根據 我國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甲因與乙有舊怨,乃與丙共同謀議傷害乙,某日丙騎機車載甲攜帶西瓜刀前往某 KTV 店欲找乙理論,抵達後,甲見乙適在店門口,隨即持西瓜刀往乙背部猛砍,致 乙左肩胛及左上臂受切割傷,乙被砍後,速逃往旁邊無出口之巷道(俗稱死巷)內, 甲隨後追及乙,繼續朝其背部、左手部亂砍,直至乙不支倒地後始罷手,嗣與隨後 趕到之丙會合後離去。乙則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試問:甲、丙二人所為,有何 罪責?(25 分)
甲為公務員,平日奉公守法並無貪瀆事跡;近日因家庭需款孔急,其妻乙前往富商 友人A 處訴苦。A 向乙建議,A 無償借貸與甲,甲等到有錢時才還款,而甲只要在 A 有需要時,利用職務之便給予方便即可;乙當場向A 表示可行,甲會接受其建議。 乙返家後,只向甲說A 願意無償借貸,惟隱匿附帶條件之情;甲即偕同乙至A 宅取 款,A 亦未再提及附帶條件之事。試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刑法第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 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上述規定之含義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 為圖利乙,由乙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該項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試問:甲、乙二 人所為,有無罪責?(25 分)
甲為機車行負責人,其機車行已受環保機關委託執行機車空氣污染排放檢測。某日, 友人乙騎乘平日疏於保養、車況極差之機車前來進行檢測。由於乙之機車除非進行 大修,否則難以通過檢測;甲基於私交,在經過兩人商量下,將乙的機車車牌拆裝 於甲車行同型機車上,以此方法幫助乙通過檢測,記錄於環保機關檢測電腦系統中, 並張貼合格標章。試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某市政府之公務員依法拆除一棟違法經營之餐廳時,該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其親友約 三十餘人,擋在該餐廳前面進行抗爭。當公務員欲突破人牆時,事先邀集群眾並且 在場指揮的某甲,大聲號令在場的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此外,在場尚有某乙與 某丙,此二人並未親自對公務員投擲雞蛋,只是,其中的某乙不斷幫忙搬雞蛋,而 某丙則是不斷大叫:「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試問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各成立 何罪?(25 分)
甲於民國103 年7 月及8 月,分別犯竊盜罪及搶奪罪,高等法院審理時,甲坦承犯 行,並請求法院判決時,一併定應執行刑,法院於103 年12 月1 日判決,撤銷地方 法院一審判決,就竊盜罪及搶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 年。檢察官對搶奪罪部分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至於被告所犯竊盜罪部 分因已確定,於103 年12 月3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 分,於104 年8 月31 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檢察官依甲之請求,於105 年2 月19 日 聲請法院就竊盜罪及搶奪罪二罪裁定定應執行刑,法院於105 年3 月3 日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試問:法院於103 年12 月1 日判決時依甲之請求,就其所犯 二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是否合法?如甲於104 年5 月12 日另犯竊盜罪, 是否構成累犯?(25 分)
甲為某校研究所在學生,因結交異性而將母親A 提供繳交註冊費及生活費約十萬元 花費殆盡。因開學在即,甲只好向A 謊稱其款項在宿舍內被盜,請A 先幫忙繳交註 冊費;A 誤以為真,先幫甲繳交註冊費,並偕同甲前往警察局報案。甲在警察製作 筆錄時,就把向A 所述相同內容陳述一遍,警察即記明於筆錄中。試問:甲之刑事 責任如何?(25 分)
試分析下列三例中,證人甲、證人乙與證人丙之罪責。 未有效具結的證人甲,以虛偽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甲 陳述的內容,為虛偽的事實。(8 分) 有效具結的證人乙,以虛偽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乙陳 述的內容,竟然為真實的事實。(8 分) 有效具結的證人丙,以據實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丙陳 述的內容,竟然為虛偽的事實。(9 分)
甲轉讓兼具禁藥及第二級毒品性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 量)予成年男子乙,應成立何罪?法院量刑時,可否判處有期徒刑4 月?(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