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3 年7 月及8 月,分別犯竊盜罪及搶奪罪,高等法院審理時,甲坦承犯
行,並請求法院判決時,一併定應執行刑,法院於103 年12 月1 日判決,撤銷地方
法院一審判決,就竊盜罪及搶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 年。檢察官對搶奪罪部分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至於被告所犯竊盜罪部
分因已確定,於103 年12 月3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
分,於104 年8 月31 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檢察官依甲之請求,於105 年2 月19 日
聲請法院就竊盜罪及搶奪罪二罪裁定定應執行刑,法院於105 年3 月3 日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試問:法院於103 年12 月1 日判決時依甲之請求,就其所犯
二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是否合法?如甲於104 年5 月12 日另犯竊盜罪,
是否構成累犯?(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