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與現年十六歲之高一學生甲,訂立委任契約,委託甲代購電腦,並由乙授與甲以
代理權。甲為上開行為,事前均未獲得其父母親(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另乙擅自將
丙所有之A 汽車,先出賣於知情的丁,後出賣於知情的戊,並均依占有改定方式,
使丁、戊取得間接占有,將A 汽車所有權先移轉於丁,後移轉於戊;丙以A 汽車
為庚設定抵押權。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甲與乙所訂立之委任契約、乙對甲所為之代理權授與行為,其效力為何?
嗣後乙自丙取得A 汽車之所有權,丁、戊是否因而取得A 汽車之所有權?庚之
抵押權是否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