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81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A 房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且
於簽約時甲應即刻給付全部價金,乙則先交付A 房地予甲占有使用收益;但乙於
81 年10 月1 日應將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簽約當日,甲依約給付價金,
乙亦交付A 房地予甲占有。惟至81 年10 月1 日,乙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甲。
然甲對乙未有進一步請求,直至101 年1 月間,甲始向乙請求為A 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但乙以罹於時效抗辯,而拒絕移轉。斯時,乙反而向法院起訴,以A 房
地為其所有,甲無權占有A 房地等情,請求甲返還A 房地。試問:乙之請求是否
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