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電腦公司,在其網站上架S 牌電腦出售,標題「S 牌電腦11.6 吋輕
薄小筆電網路價新臺幣1,850 元」及贈品「原廠11 吋保護內袋、2G DDR
Ⅱ記憶體、鍵盤保護貼及電腦萬用鎖頭」。惟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
倍之多,天才電腦公司員工A 因疏漏少填一個0,使原欲售價新臺幣(下
同)18,500 元之S 牌電腦,標價為1,850 元。A 於5 個小時之後發現錯
誤,立即緊急關閉網頁,期間累積271 人次,累積940 台訂單。天才電
腦公司為表示誠意,提供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4,000 元或賠償錯誤
標價2 倍之3,700 元之現金支票,供已下單訂貨之消費者選擇,大多消
費者與其達成協議。惟消費者甲堅持天才電腦公司應依約履行交付標的
物,交付6 台標售之S 牌電腦,因為在網路下單時,已經透過信用卡刷
卡完成付款,契約已有效成立,天才電腦公司在網頁上架產品標價時,
本來即需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而天才電腦公司則以本件網路買賣係因
購物網站標價錯誤,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倍之多,已提供消費者
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4,000 元或賠償錯誤標價2 倍之3,700 元之現
金支票選擇,且其與甲未成立買賣契約,蓋其經由網路行銷,無法立即
掌握公司之貨源,仍需事後客觀評估其數量、庫存狀態、履約能力等因
素,且於網站亦已預先聲明「本站商品標價一律可刷卡並內含5%營業
稅……天才電腦公司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等語,因此買賣契約並
未有效成立,不願意履約交付6 台系爭電腦。請試論甲與天才電腦公司
何者之主張合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