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藥研究所研發抗癌藥物RX-4,以其能有效抑制癌細胞生長,故而宣布研發成功,並授權B藥廠製造、販賣,惟該藥經實驗檢證,得知連續使用兩週有造成患者免疫力驟降之現象,只以此為科技所無法克服,衛生署仍准其製造、販售,然A、B於製造、販售該藥時,皆未為該藥有上述副作用之警告與標示,致該藥上市後之一年間連續發生數起因該副作用引起之死亡事件,問:(二十五分)RX-4抗癌藥可否被論斷為有危險之藥品,而可否依何法律規定被論斷為有賠償責任?如可生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主體究竟為孰?三、甲建一屋,其摯友,亦即名陶藝家乙製作二十塊大彩繪瓷磚供為該屋地板及天花板之用,惟約明各該瓷磚仍屬乙所有,不過甲仍感謝乙,而奉上五十萬元之謝禮。數年後,該屋為甲之抵押權人丙聲請拍賣,在該屋已為法院扣押後,甲、乙竟合力將各該瓷磚全部取走,該屋亦因而橫遭破壞,最後竟以甚低之價額被拍定,問:(二十五分)本案二十塊大彩繪瓷磚之所有權究為何人所有,實行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之?該屋拍賣價格受創,丙可否向甲或乙或二人請求損害賠償?四、甲為畫家,與妻乙育有子女A、B,但與丙女相愛而生子C,甲未曾按月供丙、C生活所需,但以自己之名義購一屋以安頓,亦容許丙、C出售自己所繪名畫。甲於C十二歲時去世,乙因辦理繼承,始知有一屋及大量名畫、古物置於丙、C處,乙向丙請求返還,但為丙所拒絕,甲死亡後五年,因生活需要,乃以丙、C為被告,以自己之名義向法院訴請丙、C應返還所有財物,但C則主張自己係屬有權繼承,問:(二十五分)乙自己起訴請求丙、C應返還繼承財產是否合法?而C主張自己係為有權繼承是否於法有據?丙、C若以乙之繼承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乙可否再以物上請求權而有所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