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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2 年法理學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法理學」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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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案件時,發現實體法上有法律漏洞,可否自行填補漏洞,作為審判的依據? 此類「法官造法」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案件屬於刑事者,是否會違反「罪 刑法定原則」,理由為何?試任舉一事件說明之。(30 分)
試由司法獨立與新聞自由的角度,分析評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前段規定。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前段:「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 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30 分)
試由下列各種不同的角度,申論死刑之存廢。(40 分) 生命的價值。 生命權的意義、保護與處分。 國家刑罰權的基礎。 憲法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或其他法律哲學角度,例如法律存在主義、理性自然法論、集體主義或個人主義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