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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2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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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向B 住所地之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B 發支付命令,B 於九十 二年四月一日接到支付命令,旋於同月十日將其住所由台北遷往台南,並於同月十 五日就該支付命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台北地方法院乃改分訴訟案件,審理 中,被告B 抗辯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所獲得之確定判決,其既 判力是否及於乙?試申論之。(25 分)
試說明撤銷羈押、視為撤銷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25 分)
甲駕駛大客車於下坡路段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到傷害。於損害賠償訴訟中,乙等以 「甲與隨車員聊天」、「超速駕駛」為攻擊之焦點,主張甲有「過失」。法院就上述焦 點事實無法獲得心證,乃依據證據調查所得酒測的結果,甲當時酒精濃度高於法定 值甚多,而認定甲有「過失」。問:法院如此之認定,有無違背辯論主義之原則? (25 分)
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與保全執行之假處分有何不同?(25 分)
試問下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非法搜索、扣押所得之物。(9 分) 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8 分) 司法警察夜間詢問被告所製作之警詢筆錄。(8 分)
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之案件,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25 分)
甲駕車不慎同時同地撞及乙、丙二人,乙因而受有普通傷害,丙因而死亡,試解答 下列二問題: 乙先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須告訴乃論),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 罪嫌(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如何處理?(10 分) 丙之子丁先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乙嗣再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法院應 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