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兄弟共有一筆建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因長年在外,丙、丁乃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在全部土地上對半各建築三層樓房一棟。九十年十月間甲、乙返鄉欲使用該土地,與丙、丁商量未果,甲、乙共同對丙、丁提起請求拆屋還地及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第一審受命法官開庭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甲對小弟丁不忍對簿公堂,欲撤回對丁之訴。問:(二十五分)訴撤回之程序。甲應如何方能發生撤回其訴之效力。訴撤回之效力如何?二、甲死亡,遺有妻乙及未成年子女丙、丁,乙並懷孕在身。甲之友好為其組成治喪委員會,公推戊為主任委員,己為執行長治喪。己以治喪委員會名義辦理喪事,對葬儀社庚負債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於辦畢喪事後不為清償。問下列各種情形之效力(包括訴訟合法與否及有無理由)?(二十五分)庚對乙、丙、丁及乙之胎兒提起請求連帶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庚對治喪委員會提起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庚對戊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庚對己提起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
三、何謂證據排除法則,其學理依據為何?並就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試述有無該法則之適用及其範圍。(二十五分)
四、詳述非常上訴之意義及其立法目的。設某甲犯殺人案件,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未經甲之辯護人到庭辯護逕予辯論終結判處甲之罪刑,案經上訴三審駁回甲之上訴而告確定,試問該案可否提起非常上訴,如提起非常上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及其理由。(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