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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1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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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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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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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111 年12 月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 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 人各以應有部分3 分之1 共有A 地,甲於111 年10 月5 日以新臺幣5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 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在言詞辯論時,乙抗辯甲未併列丁為共同被告,本訴欠缺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法院就本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15 分) 丁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時,對於乙、丙所受之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得否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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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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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某 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債務已屆期。針對此一債權,某甲屢次催 討,某乙均相應不理。某甲於是向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某乙返還200 萬元。請問,就兩人間 1,000 萬元債務,僅起訴請求其中200 萬元,是否合法?請從民事訴訟法 學理,就肯定與否定各方見解評述,並說明我國實務的看法與近年法制 變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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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涉犯妨礙名譽罪嫌,被害人乙於106 年9 月14 日向檢察官申告犯罪 事實,並請求追訴,經檢察官A 偵查後,同年10 月11 日向管轄法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0 月16 日公告,同年11 月6 日繫屬於管轄 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後於同年11 月13 日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惟乙就同一事實,於同年9 月14 日 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亦提出告訴,該警察局同月27 日移送偵辦,檢察 署於同年10 月18 日分案由B 檢察官偵辦,乙於同年11 月7 日向B 檢 察官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B 檢察官則將該撤回告訴狀附於卷內,並 於同月10 日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試論管轄法院對甲為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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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 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50 日。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A 法官承辦, 認為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A 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如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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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63 條第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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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警察丙、丁二人持檢察官簽發之拘 票,至甲宅進行拘提,於途中發現甲與友人乙正在散步,立即出示拘票 拘提甲,並向甲云:「現在要搜索你隨身攜帶之背包,你是否同意?」, 甲聞言後同意之。丙、丁二人立即搜索甲所隨身攜帶之背包查獲槍彈等 物並扣押後,強迫甲於搜索之筆錄上簽名。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 訴,審理期間辯護人A 主張,警察丙、丁二人雖有得到甲之同意搜索其 背包,但於搜索前未出示證件,且搜索後強迫其在同意搜索之筆錄簽名, 未踐行自願性同意搜索之合法程序,為非法搜索,自不能以扣案槍彈為 本案之證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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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1 年,扣案之行竊工具沒收之。被告甲以原判決漏未諭知緩刑為不 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論罪、科刑或沒收)?如第二審審 理結果,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如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被告甲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 據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應受無罪之判決,應向何法院聲請再 審?如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受裁定人可否提抗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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