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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1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111 年12 月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 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 人各以應有部分3 分之1 共有A 地,甲於111 年10 月5 日以新臺幣5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 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在言詞辯論時,乙抗辯甲未併列丁為共同被告,本訴欠缺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法院就本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15 分) 丁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時,對於乙、丙所受之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得否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5 分)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某 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債務已屆期。針對此一債權,某甲屢次催 討,某乙均相應不理。某甲於是向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某乙返還200 萬元。請問,就兩人間 1,000 萬元債務,僅起訴請求其中200 萬元,是否合法?請從民事訴訟法 學理,就肯定與否定各方見解評述,並說明我國實務的看法與近年法制 變動。(25 分)
甲涉犯妨礙名譽罪嫌,被害人乙於106 年9 月14 日向檢察官申告犯罪 事實,並請求追訴,經檢察官A 偵查後,同年10 月11 日向管轄法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0 月16 日公告,同年11 月6 日繫屬於管轄 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後於同年11 月13 日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惟乙就同一事實,於同年9 月14 日 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亦提出告訴,該警察局同月27 日移送偵辦,檢察 署於同年10 月18 日分案由B 檢察官偵辦,乙於同年11 月7 日向B 檢 察官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B 檢察官則將該撤回告訴狀附於卷內,並 於同月10 日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試論管轄法院對甲為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 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50 日。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A 法官承辦, 認為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A 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如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63 條第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25 分)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警察丙、丁二人持檢察官簽發之拘 票,至甲宅進行拘提,於途中發現甲與友人乙正在散步,立即出示拘票 拘提甲,並向甲云:「現在要搜索你隨身攜帶之背包,你是否同意?」, 甲聞言後同意之。丙、丁二人立即搜索甲所隨身攜帶之背包查獲槍彈等 物並扣押後,強迫甲於搜索之筆錄上簽名。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 訴,審理期間辯護人A 主張,警察丙、丁二人雖有得到甲之同意搜索其 背包,但於搜索前未出示證件,且搜索後強迫其在同意搜索之筆錄簽名, 未踐行自願性同意搜索之合法程序,為非法搜索,自不能以扣案槍彈為 本案之證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1 年,扣案之行竊工具沒收之。被告甲以原判決漏未諭知緩刑為不 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論罪、科刑或沒收)?如第二審審 理結果,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如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被告甲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 據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應受無罪之判決,應向何法院聲請再 審?如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受裁定人可否提抗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