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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0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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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向其承租房屋,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且因乙之重大過失致失 火燒燬該屋之廚房,減損房屋價值50 萬元,故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租金並賠 償損害;乙主張自己係代理丙為該租賃行為,丙雖允許乙居住使用該屋,然而丙方 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試問:關於乙究竟是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此爭點,以 及乙是否有重大過失此爭點,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
甲(住所在臺北市)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縣)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之A 地搭蓋房屋,乃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 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問:(25 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 處理? 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未注意其有無管轄權而判令乙應拆屋還地,乙不服該判決提 起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 設臺灣高等法院亦未注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而為駁回乙上訴之判決, 乙能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對乙有一筆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借款債權,乙對丙有一筆三十萬元價金債權,因 乙怠於行使其權利,甲為保全自己權利,乃代位乙對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25 分) 甲提起代位訴訟時,應如何表明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乙如何參與甲之代位訴訟?在訴訟上如乙自認其價金債權已受清償,而甲否認之, 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因公務需要,向乙訂購特別設計之電腦一部,乙卻不為給付,甲遂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交付該電腦。訴訟繫屬中,乙竟將該電腦賣給惡意之丙,並將該電腦移轉給丙。 試問:甲獲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乙交付貨物後,甲遲未給付貨款,乙乃向法院訴請判令甲給付 貨款。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未曾就時效抗辯是否主張或捨棄作成過爭點整理之協議,第 一審乃判決甲敗訴,應給付乙貨款,甲遲至第二審始於上訴狀中提出乙之貨款債權已 罹於2 年短期時效之抗辯。問:甲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以失權 之效果?(25 分)
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 無權占用。對此,乙抗辯其係向甲承租A 地,屬有權占用(下稱本訴訟)。(25 分) 在本訴訟,乙有無向甲承租A 地之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受訴法院 應在訴訟何一階段分配舉證責任? 甲於本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於丙。丙乃對乙主張無權占有而 訴請其交還該地。丙是否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夥同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將A 打傷,A 依法對甲及該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後, 檢察官傳喚甲及A,甲到庭坦承犯行,並供出該不詳姓名之人為乙,A 則另因中風 昏迷住院未到庭。檢察官再傳乙到庭,乙坦承犯行並認錯。檢察官認甲、乙所犯情 節輕微,均尚知悔過,犯罪後態度良好,未得A 同意,即對甲、乙為緩起訴處分。 待A 甦醒,發覺其昏迷住院期間,家人代其收受緩起訴處分書,發現早已逾聲請再 議期間,至為氣憤。試問A 如何聲請救濟?(25 分)
甲行竊某豪宅,得贓物甚多。乙要求分贓,甲不允,發生爭執,甲持小刀刺傷乙,但 傷勢不重。甲另警告乙,如果對外張揚,必對乙不利,可能斷其手腳。乙不甘受到傷 害與恐嚇,於是向警方告發甲竊盜,並對於傷害與恐嚇提出告訴。警方調查後,移送 地檢署。試問:檢察官針對此三案件可否一併起訴?其法律依據為何?又如果案件均 在法院審理中,乙始撤回傷害罪的告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審判權之行使,原保持「不告不理」原則,惟民國91 年增訂 「交付審判」制度,於檢察機關對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聲請法院 裁定「交付審判」,因而法院於審判前即預先介入審查。 試問:(30 分) 何謂「不告不理」原則? 何謂「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制度設置之意義何在? 運作上,如何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過度僭越? 准予「交付審判」裁定後之本案審判法官,如何維持審判客觀、中立?
檢察官以甲觸犯強盜罪與殺人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 後,就殺人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部分則諭知無罪。 檢察官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且認強盜部分與殺 人部分應成立結合犯,以公訴意旨認甲所犯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將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甲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試問第二審法 院判決是否適法?法律依據為何?(25 分)
甲涉嫌偽造貨幣,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前往甲的住處搜索。在甲的住處,除了搜得偽 幣的半成品與印製材料之外,並意外發現甲基安非他命一公斤。此外,司法警察在 書桌抽屜裡發現甲涉嫌恐嚇取財的信件多封。試問:針對搜索票所未記載的甲基安 非他命與信件,司法警察得否一併扣押?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被告甲涉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32 條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提起公 訴(偵查中,被告未羈押);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甲妻乙私自往晤現為律師之昔 日情人A,未徵得甲同意即委任A 為甲之辯護人,法院於訊問甲之後,認甲涉犯罪 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當庭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甲於其妻乙委任A 之初,即已懷疑乙、A 二人仍暗通款曲,莫名妒火中燒;迨羈押 之後,又覺A 辯護不力,氣憤之餘,乃具狀解除對A 之選任辯護,並明示放棄一 切律師辯護權利,法院因而逕由甲自行進行辯論以終結審判程序。 試問: 甲在審判中解除對A 之選任,是否有效?理由安在?(10 分) 法院在甲放棄辯護權之情形下,所踐行之審判程序,有無違背法令?理由安在? (10 分) 【附錄法條刑法法條:第332 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