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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3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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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借貸之古董花瓶一只給甲,於法院審 理中,系爭花瓶因地震而摔毀,稍後乙向法院告知此事並提出花瓶碎片,問:甲知 悉花瓶毀損後應如何處理該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案件?(25 分)
甲依民法第767 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 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A 地之正當權源 (爭點二),試問:  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 向法院訴請確認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 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 分)  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 分)
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2 百萬元,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 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 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20 日內 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
甲起訴請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繳 納裁判費,甲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起訴之判決後( 假設上訴期間於103 年5 月21 日屆滿),甲於同年5 月15 日提起上訴,但旋即於 兩日後之103 年5 月17 日撤回其上訴,問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倘甲遲至同年5 月30 日始撤回起訴,該判決確定之時間有無不同?(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 規定依照同法第100 條之2 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 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 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 為何?(10 分)
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 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 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 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 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 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 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 項關係之人受 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又同法第186 條第2 項規定:「證人有第181 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設證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享有拒絕 證言權,但檢察官訊問時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且將某甲之證述用作對被告乙不利 之證據之一,而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乙在法院審理時,可否以檢察官對甲之訊問 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主張甲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25 分)
甲在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 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line(個 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  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 分)  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 (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