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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1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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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放款新臺幣1,000 萬元與乙,乙屆期不清償,甲銀行 擬向乙請求返還借款,問甲銀行得否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之名義為 當事人,進行訴訟?倘以該分行名義訴訟後,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分行敗訴, 該分行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改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之,是否合法?試 附理由述評目前實務見解。(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7 月5 日起訴主張乙於99 年5 月1 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 持棍棒毆打甲,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迄今仍住院醫療及復健中,請求 醫藥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整,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 金額。問: 在訴訟審理中,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於法院 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出之醫藥費三 十萬元?(12 分) 對於甲所提醫藥費支出項目及單據,若乙對於該費用支出,是否係因該腦震盪及 骨折等傷害所導致及其損害額範圍有所爭執,如甲對之有證明之重大困難時,法 院應如何認定之?(13 分)
甲(住所:臺中市)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R 法律關係的存 在。試分別就下列情形,說明受訴的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僅臺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該事件屬於公法上爭議,普通法院無審判的權限。 該事件已經先繫屬於日本的法院,而該事件的日本法院判決有受我國承認之可能。
甲(受損人)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受益人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問何人應 就受益人乙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是否因「給付型之不當得 利」或「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而有不同?(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汽車 一部,因違規闖紅燈而撞傷伊,造成伊受有如何之傷害等語。被告乙則主張係甲自 暗巷中突然闖入車道等語。為釐清此事實,甲因無法提出當時目擊證人之名單,乃 請求法院傳訊丙,因丙於案發後剛好路過該地,曾在該路旁人行道上聽聞某目擊證 人談論案發經過。若乙主張丙非目擊證人,不得傳訊,此主張是否有法律或法理上 之依據?(25 分)
A 公司與B 公司間有M 物所有權歸屬及其衍生的相關權利義務的爭執。A 公司主 張M 物為其所有,遭B 公司長久無權占有與利用;B 公司則否認M 物屬於A 公司。 A 公司向管轄法院起訴B 公司,請求被告B 公司返還其所有物M;B 公司在訴訟中 一再否認A 公司擁有M 物的所有權。試問:(25 分) A 公司是否得於言詞辯論中以言詞請求法院,一併確認A 公司對M 物的所有權 之存在? 法院實務上常採所謂的爭點效理論,其與上述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二種情況對當 事人而言有無差別?
被告甲因配偶乙婚外情之小三丙登門叫囂,揚言要到甲、乙之辦公室公布姦情,甲 憤而拿廚房之水果刀,揮舞驅趕丙,甲、丙雙方扭打下,甲手中之刀子刺中丙之動 脈,丙送醫途中死亡。在警詢中,乙指證目睹甲在住處殺死丙,經檢察官以殺人罪 起訴甲。乙於地方法院審理中雖到庭,然以其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 第1 項第1 款拒絕證言,試問乙在警詢中之證言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指出:「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 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 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 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 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 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試從理論與實務觀點,詳附理由說明,案件經起訴後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義務間之分際應該為何?被告要否 負舉證責任?(25 分)
檢察官對甲提起重傷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依重傷罪判處甲罪刑,甲不服,提起上 訴。在第二審之審理中,甲委請乙擔任辯護人。乙雖然曾為律師,但其律師資格已 遭撤銷。由於乙相當富有訴訟經驗,在為甲進行辯護時,法院並未察覺異樣,甲則 是從頭到尾一語未發,後第二審法院駁回甲第二審之上訴。試問,本案是否可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因有人檢舉甲提供其住處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警察隨即派員到現場,當場查獲 聚集不特定人以「麻將」及「撲克牌」賭博財物,並扣得供賭博用之賭具及數萬元 賭資。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 條之意圖營 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甲坦承有於上開時、 地提供場所供A 等人打麻將及玩撲克牌,並以金錢論輸贏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普 通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案發當天為農曆年假即 將結束之週日,在場之B 等人均為其子A 之友人,因過年期間至其住所聚會,一時 興起在自家玩麻將及撲克牌,案發地點為其住宅,警察不但沒有搜索票,自願搜索 同意書也是警察事後請甲之女兒C 補簽等語。C 亦表示開門時警察未出示證件,也 未告訴她可以拒絕同意。而警察則辯稱接獲檢舉,抵達現場後,發現當場有人從事 賭博行為,因這也算是現行犯,進門後,叫大家不要動,就開始搜東西了。試問警 察之所為是否合法?(25 分)
某日甲與朋友三人在張三所經營的餐館用餐,無意間甲碰撞到隔桌以A 為首的四人 中一人;A 乃與甲理論,過程中兩人話語不合,兩群人大打出手,多人掛彩。警方 據報到達現場,欲將鬧事者帶回警局處理之際,甲不悅,心想曾向張三賒帳未還, 一定是被張三藉機報復而出賣報案,因而於警察面前胡亂指摘說,張三的餐館三樓 房間藏有槍與毒。警察頓時錯愕,二話不說直接衝往三樓搜扣,果真如指摘內容, 意外地起出制式手槍二枝、子彈五十發、安非他命五十公克;執行搜扣行為後,警察 也取得張三同意搜索的簽章。試問本案警察搜扣行為合法否?所搜扣的槍、毒品有 無證據能力?(25 分)
某日發生銀行搶案,警方在銀行附近一輛疑為被搶匪丟棄的車上找到一副眼鏡與眼 鏡盒。警方利用眼鏡盒上眼鏡行之地址,找到這家眼鏡行,進而扣押儲存在電腦內 之電腦驗光紀錄。問,電腦驗光紀錄與在眼鏡上所採得之指紋各屬於何種證據?依 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進行證據之調查?(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