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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4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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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基於債務不履行,對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X 向法院陳述依X.Y 間之契約,Y 應 於特定日為X 辦酒席10 桌,Y 並未依約辦理等事由,請求Y 賠償其損害。問X 上 述事由之陳述,是否為盡其主張責任?若自始即未陳述,將發生何種訴訟法上的效 果?(25 分)
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乙之債務人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繫屬後,甲將其對乙 之債權讓與丁。試問甲所提之代位訴訟究應如何處理?(25 分)
債權人X 因債務人Y 怠於行使其對Z 之債權,乃代位Y 對Z 提起給付之訴。 問:(25 分) Y 得否另行對Z 提起給付之訴? Y 如何確保其實體的利益及程序的利益?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因乙董事之選舉(決議)過程有瑕疵,而提起撤銷該決議 之訴訟。若於訴訟終了前,乙之董事任期已告屆滿,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25 分)
試比較「盤查」、「拘提」、「逮捕」之不同?此三者與「搜索票」之開立要求又有何 不同?(25 分)
甲、乙二人口角,乙忿恨離去,揚言有膽別跑,甲誤以為乙將對其不利,轉身拔腿逃 逸,不慎絆倒,脊椎扭傷,因而對乙提出恐嚇、傷害之告訴;惟甲於提出告訴後,即 因脊椎傷害惡化,併發臚內出血,昏迷住院治療二月。檢察官偵查時,乙否認有任何 恐嚇行為,並辯稱甲自行絆倒受傷與之無關。甲於清醒後,得知其告訴之案件,已於 一週前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試問甲對該不起訴處分 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非常上訴判決與再審判決在效力上有何不同?(25 分)
甲與乙係鄰居,為停車問題爭執交惡,某日甲發現其汽車輪胎四輪遭人刺破,因而 在街道上,辱罵「龜孫子、王八蛋」,乙在屋內聞言,以為甲對其公然侮辱,衝出 屋外,揮打甲臉部,致甲受有鼻子流血之傷害,二人均提出告訴;甲坦承有怒罵之 言詞,但辯稱係針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並未指名乙,是乙自己「對號入座」; 乙則坦承有傷害甲之犯行,但辯稱甲公然侮辱在先,其所為係正當防衛。檢察官勸 諭雙方和解無效,遂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普通傷害罪,聲請管轄地方法院簡易 庭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傷害罪,各判處拘役 五十日;甲、乙二人均不服,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合議庭採納甲之辯解, 認甲所為係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而為,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對乙有公然 侮辱之犯行;而乙傷害甲之犯行事證明確,其辯稱正當防衛尚非可採,因而認甲上 訴有理由,乙上訴無理由。試問: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處理?合議庭判決之後, 全案是否確定,不得再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