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13 年5 月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111 年6 月1 日與乙
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300 萬元。乙
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問:
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
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
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200 萬元,受訴法
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