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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3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1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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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任職於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 遭A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乙解僱。之後,甲屢次要進入A 公司工作,皆 被公司警衛攔阻。甲查知乙的住所地在苗栗縣,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乙,主張A 公司積欠原告薪資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75 萬元、乙解僱 原告不合法,請求確認原告與A 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A 公司給付原 告75 萬元。受訴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命甲補正其訴,如甲逾期未補正,受 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為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13 年5 月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111 年6 月1 日與乙 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300 萬元。乙 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問: 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 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 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200 萬元,受訴法 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甲1、甲2、甲3 共同繼承A 地所有權,甲1 發現A 地由乙占有經營水 果攤,多次向乙催討返還未果;乙拒絕返還之理由為A 地係向甲2 承 租,故為合法占有使用。甲1 擬對乙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問: 甲1 如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僅以自己名義起訴,其起訴是否具有 當事人適格而合法?其訴之聲明應有如何之內容?(25 分) 如甲1 受敗訴判決確定,甲3 聲稱其完全不知甲1 曾對乙提起訴訟時, 得否再對乙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或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並主張被告對原告為詐欺,以100 萬元購買原告的 M 機器,被告已取得M,卻未給付原告約定價金;原告已撤銷自己的意思 表示,請求法院命被告將M 機器返還予原告,並預備請求命被告給付價金 100 萬元。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預備請求有理由,則應如何裁判? (25 分)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 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1 日向甲借 款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 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 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 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 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 云。問: 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 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 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 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高等法院A、B、C 法官合議判決甲犯強盜殺人罪刑,甲上訴後,最高法 院認二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正確,上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嗣甲以發現新事證為由,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分案給A 法官承 辦。試問:高等法院就本件再審聲請,是否為管轄法院?假如是,A 法 官就本件再審聲請,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國中畢業之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對甲於訊問前告以:「我答 應你差不多這個刑度好嗎?會去跟法官講,但我不是法官,我不行現在就 答應你會判多久,但就是差不多是2 年7 個月、8 個月左右、……我有跟 你答應差不多這個刑度,我會跟公訴檢察官說。」等詞,並訊以:「所以 我們現在說這麼久,就是你願意承認你買來以後要賣就對了。」被告甲即 回答:「嗯。」等語。試論甲之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 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 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 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地方法院認甲同時同地對A、B 二人詐欺取財得逞,判處被告甲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7 月。對此判決,檢察官未上訴,被告甲對該判決之論罪及 科刑,並無不服,但明示僅就該判決未諭知緩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試問: 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為何?又,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認被告 甲尚同時同地對C 詐欺取財得逞,函請法院合一審判,法院可否就被害 人C 之部分合一審判?(25 分)
被告甲於民國88 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1 項第5 款圖利 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審理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廢除該條 項款之處罰未遂犯,法院依法諭知免訴判決,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具上 訴狀云:「上訴人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原判決以犯罪後法 律已廢止其刑罰為理由,諭知免訴,原判決雖諭知免訴,然基本上仍認上 訴人犯罪,況新修正之條文並未廢止其刑罰,僅修改為處罰既遂犯,因此 就未遂犯而言,比較新舊法,應諭知上訴人無罪等語。」試論上訴法院應 如何裁判?(25 分)
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 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 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 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 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 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 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 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 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 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 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 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