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後,丙
因此受胎所生之子女,其親權應由甲單獨行使。嗣後丙生下A 女。然甲
懷疑A 可能為丙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產後另行要求營養費與坐月
子費用,與當初約定不合,致與丙爭執數次後,丙透過公益機構媒合,
未告知甲而自行將六個月大之A,出養予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
養裁定。豈料,A 兩歲時,甲找到丁、戊夫婦與A,甲主張自己為生父,
當初丙、丁、戊與A 之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
是,甲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請求法院確認A 與丁、戊之收養關
係不存在;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請求法院依職權為A 指定程序監理人。丁、戊
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並以預備合併之方式主張,其先位聲
明為:請求法院確認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備位聲明為:向甲請
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代墊扶養費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
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