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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6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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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乘坐公車時,因公車司機乙及卡車司機丙之過失(經鑑定各為二分之一)而身 體受傷。(25 分) 如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丙應連帶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甲於起訴後, 撤回對丙之訴訟,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如甲以乙為被告,請求乙應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乙抗辯其已經甲免除全部債 務,經法院認定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乙應賠償甲三十萬元確定。甲又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甲六十萬元,甲乙之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如何?起訴後法 院應如何處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甲男嗣與乙女離婚,未協議由何人擔任現年十八 歲之丙之監護人,但丙自幼與乙同居。某日丙騎乘機車不慎撞及十九歲之丁成傷。 丁與父、母賭氣離家暫住其念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之朋友戊家中,為本件車禍請求 損害賠償,委任戊為訴訟代理人。戊以丁之名義具狀起訴。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 「原告丁(住所如戊之住所)、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住所如乙之住所)、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聲明欄記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損失及精神慰撫 金合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試問: 審判長應命原告補正何事項?(15 分) 命補正之裁定應向何人送達?(5 分) 法院書記官使郵務機構將命補正裁定書送至戊之住所,適戊外出,丁以戊之同居 人名義簽名代收。如自簽收日起已逾法院所定補正期限而未補正,法院可否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5 分)
甲乙丙為某筆土地之共有人,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某筆土地。 三人於勘驗現場受命法官前成立和解,同意由甲分得A 部分、乙分得B 部分、丙分 得C 部分之土地,甲乙丙並願意辦理分割登記,上開內容經載明於和解筆錄。嗣後 丙之共有部分經法院拍賣,由丁拍定取得。試問:(25 分) 上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甲、乙、丙於何時取得A、B、C 部分土地之單獨 所有權? 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就丙分得部分應如何處 理?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死亡者,於訴訟有如何之影響?(25 分)
附具體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住居所在地在花蓮,其於台東與乙發生激烈爭吵,竟持刀將之砍傷,甲心生悔 悟,遂駕車欲將之送往高雄就醫,奈因乙流血過多,於路經屏東時死亡,甲恐事 發遂將乙運往高雄山區掩埋。上述情形,何地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15 分) 我國人民在我國駐外國之使領館內犯罪,究應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抑領域 外犯罪?(10 分)
刑事訴訟法中之相牽連案件,有那些類型?法院對於相牽連案件合併判決後,如果當 事人對於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上訴的效力範圍及於何者?試說明之。(25 分)
何謂緩起訴處分?其要件為何?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該案何時確定?(25 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起訴。試問是 否所有案件,檢察官均得撤回起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