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107 年
3 月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A 地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A 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