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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0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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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107 年 3 月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A 地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A 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110 年5 月10 日駕駛小 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100 萬元, 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 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 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 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6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 告乙於97 年6 月1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某車號汽車因超速及 闖紅燈等疏失行為,過失撞及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致原告甲受有右腿 骨骨折、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當時並通知某員警繪圖及製作雙方筆錄, 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因身體受傷害所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計 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整。」試問: 法院審理中自原告甲書狀發現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得否闡 明被告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若法院於此案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如甲以其因該次身體傷害受有精神損害,乃另起訴請求乙應賠償50 萬 元之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其訴是否合法?(25 分) 如本案一審法院於判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書中表明「民事訴訟與刑事 訴訟之證明度不同,後者為超越合理懷疑,前者則係優勢證據」云云, 被告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前開證明度之法律適用有違誤,其論證時所 可能提出之法理依據為何?(25 分)
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A、B 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警察A、B 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1 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A、B 將之扣押。(10 分) 司法警察A、B 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由A 看守甲,B 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 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 向甲借款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110 年2 月28 日,並由乙為連帶 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 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甲、乙兩人共犯強盜罪,司法警察先合法拘捕甲到案,隨即移送甲至某 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以強盜罪起訴甲。某地方法院對甲進行審 理之際,乙方被合法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亦對乙以強盜罪起訴。 乙於被起訴後,審理甲之法院隨即傳喚乙出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使乙於甲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與先前其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 符、不一致,請問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 犯罪之證據?(10 分) 倘若乙於甲之審理程序中,經檢察官完成主詰問後,行使拒絕證言權, 致使無法再對其進行任何交互詰問活動,請問乙於主詰問程序中所為 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5 分)
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 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 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 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 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 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第287 條之2 規定裁定程 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 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 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 法?(25 分)
丙、丁兩人為同事,素來不睦,某日兩人於辦公室內發生言語爭執,丙 一氣之下,拿起丁辦公桌上為丁所有之貴重玉珮1 只,並用力擲向丁, 除丁之額頭受傷滲血,玉珮並因重擊地面出現數道刮痕。請回答下列 問題: 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丙之傷害事實,檢察官以丁僅頭部滲血, 故對丙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始發現丁之右眼因丙 投擲玉珮撞擊之故,視力受到嚴重傷害,請問檢察官可否以此新出現 之傷害結果為由,逕對丙之上述傷害行為再行起訴?(10 分) 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 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 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 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 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 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 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 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 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 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 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 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