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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7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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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並約定清償期為106 年3 月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 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60 萬元之借 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 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 尚有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甲於107 年5 月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A 車,主張甲所有之A 車,於同年2 月1 日出租予乙,租期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 乙抗辯租期為1 年,且於同年5 月1 日已將A 車交付丙保管。問: 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甲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前往乙所開設之牛排館,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點牛排一客,因乙使用不潔之食材,致甲食物中毒造成損害。事後甲 乃根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賠償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共20 萬元, 並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乙返還甲所付之牛排價款1,000 元。試 問上開二種請求權之歸責事由,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
甲將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 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 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 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 審理認定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 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200 萬元。 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 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 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 並告確定。問: 乙依判決給付甲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 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 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向乙購買供辦公室使用之箱型冷氣機一台,價 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嗣該冷氣機安裝運轉一個月以後,甲發現該 冷氣機在開啟使用中有雜音出現,乃通知乙前來修理,乙置之不理。甲 乃起訴主張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價金10 萬元。 試問:法院審理後,如認該台冷氣機雖具有減少價值之瑕疵,但甲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得否依職權為甲應減少價金之判決?又法院於判決前應 如何踐行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實體上及程序上之利益?請依實務 見解回答之。(25 分)
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 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 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 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 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 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 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 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 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 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 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 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甲為縣議員選舉的候選人,其胞弟乙為競選總幹事,乙涉犯投票行賄罪 嫌為警當場查獲,乙坦承犯行,但否認甲為共犯,甲亦堅決否認有何犯 行,警察局以甲乙共犯投票行賄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中,檢察官 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乙主張行使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但檢察官 不許可,仍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並以證人乙之證言及其他相關事 證,起訴甲、乙共同犯投票行賄罪嫌。試問:證人乙之主張行使拒絕證 言權,是否合法有據?檢察官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之證言筆錄,有 無證據能力?(25 分)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 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 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 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 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 分)
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 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 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 任律師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 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L 主張法院依 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 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 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 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而被司法警察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問,於偵 查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審判中、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時,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有何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