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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0 題

甲起訴將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伊原為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 國(下同)111 年2 月1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A 地以新臺幣(下 同)3 億元出售予乙,並於同年7 月7 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給付 第1 期款2 億元,約定尾款1 億元於系爭A 地出售第三人時給付。惟乙 於113 年3 月1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 爭移轉登記)予丙,卻未給付尾款,伊屢催告未果,已於113 年9 月3 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又乙未向丙收取價金,其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 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其後,丙 再於113 年12 月24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予丁(下稱系爭信 託),自係有害於伊債權之詐害行為。伊乃提起訴訟,代位乙請求撤銷丙、 丁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系爭信託登 記,並代位乙依民法第113 條、第179 條規定,請求丙塗銷系爭移轉登 記,及依民法第259 條、第184 條、第213 條之規定,請求乙將系爭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問: 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 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 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 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 被告乙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A 物返還予 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 告乙將A 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求為 判命乙騰空返還A 屋予甲,並自110 年3 月1 日起至騰空返還A 屋予 甲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 萬元,陳稱:「A 屋原為訴外人 丙所有,因丙積欠借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詎丙於執行法院到場 實施查封後,提出其與乙簽立之A 屋租賃契約,執行法院遂於拍賣公告 記載拍定後不點交。嗣伊拍定買受A 屋,並登記為所有權人。惟上開乙、 丙間之租約,係A 屋查封登記後始簽訂,依法對伊不生效力,乙無權占 有伊所有之A 屋,應予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 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 訟」)。乙則以:「伊於A 屋遭查封登記前即已向丙承租A 屋,其租賃契 約對於受讓A 屋所有權之甲,依法仍繼續存在,甲不得請求伊返還。縱 或不然,A 屋甚為老舊,交通不便,不當得利額之計算不應高於1 萬5,000 元」云云,資為抗辯。 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受訴法院為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否併算甲所請求不當得利 之金額? 設受訴法院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0 萬元確定。嗣同法院判 命乙騰空返還A 屋及准甲部分不當得利之請求。乙不服,乃委任丁律 師,就其敗訴部分之全部,具狀向同法院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記載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該法院得否於收受上訴狀之翌日,逕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以欠缺上訴要件且毋庸命補正為由, 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未遵從醫囑服藥,病情時好時壞。某日,甲因處 於妄想狀態,認為住家附近的變電所長期發出電磁波,危害其生命,而 決定阻止變電所繼續運作。甲於是持汽油桶前往變電所,於門口處潑灑 汽油並點火,造成大門嚴重燒毀,幸虧保全及時滅火未造成人員傷亡。 甲在縱火後立即就近躲藏,並於案發1 小時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偵辦 後,以涉嫌放火罪與毀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檢方提出變電所監視器 呈現甲行為全部過程的畫面,以及甲寫下的包括購買犯罪工具、行為步 驟、躲藏地點等詳細執行計畫書,以此主張甲的行為犯罪嫌疑重大,犯 行出於預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考量其犯行屬於情節重大之 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試就本案事實分析甲與其辯護人應該如何 就羈押要件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進行辯護?(25 分)
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 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 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 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 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 入住A 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丁,私自將甲遷到 B 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 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共300 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 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 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 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 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 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對甲為權利 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8 號 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 有證據能力?(12 分) 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甲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起訴,檢方提出多項文書證據與儲存甲與他人 通話紀錄的隨身碟。在第一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多次訊問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對於卷內證據是否有意見,甲的辯護人每次都表示「沒有意見」。在 第二審的某次審判期日,審判長僅向甲及其辯護人「提示」隨身碟,並 口頭說明:「本隨身碟內為甲與共犯的通話紀錄,內容顯示其等多次討論 毒品交易細節。」便結束該項證據的調查程序。甲的辯護人在場並未對 此程序提出任何異議。第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甲成立販賣毒品罪。甲不服, 委託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在上訴理由中,辯護律師主張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對於隨身碟的證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 之1 第2 項規定,導致甲的防禦權受損。試問:此項上訴理由有無理由? (25 分)
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 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 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甲1、甲2、甲3 共同繼承A 地所有權,甲1 發現A 地由乙占有經營水 果攤,多次向乙催討返還未果;乙拒絕返還之理由為A 地係向甲2 承 租,故為合法占有使用。甲1 擬對乙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問: 甲1 如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僅以自己名義起訴,其起訴是否具有 當事人適格而合法?其訴之聲明應有如何之內容?(25 分) 如甲1 受敗訴判決確定,甲3 聲稱其完全不知甲1 曾對乙提起訴訟時, 得否再對乙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或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甲原任職於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 遭A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乙解僱。之後,甲屢次要進入A 公司工作,皆 被公司警衛攔阻。甲查知乙的住所地在苗栗縣,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乙,主張A 公司積欠原告薪資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75 萬元、乙解僱 原告不合法,請求確認原告與A 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A 公司給付原 告75 萬元。受訴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命甲補正其訴,如甲逾期未補正,受 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為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13 年5 月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111 年6 月1 日與乙 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300 萬元。乙 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問: 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 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 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200 萬元,受訴法 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 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1 日向甲借 款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 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 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 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 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 云。問: 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 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 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 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高等法院A、B、C 法官合議判決甲犯強盜殺人罪刑,甲上訴後,最高法 院認二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正確,上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嗣甲以發現新事證為由,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分案給A 法官承 辦。試問:高等法院就本件再審聲請,是否為管轄法院?假如是,A 法 官就本件再審聲請,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並主張被告對原告為詐欺,以100 萬元購買原告的 M 機器,被告已取得M,卻未給付原告約定價金;原告已撤銷自己的意思 表示,請求法院命被告將M 機器返還予原告,並預備請求命被告給付價金 100 萬元。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預備請求有理由,則應如何裁判? (25 分)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 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 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 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地方法院認甲同時同地對A、B 二人詐欺取財得逞,判處被告甲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7 月。對此判決,檢察官未上訴,被告甲對該判決之論罪及 科刑,並無不服,但明示僅就該判決未諭知緩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試問: 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為何?又,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認被告 甲尚同時同地對C 詐欺取財得逞,函請法院合一審判,法院可否就被害 人C 之部分合一審判?(25 分)
國中畢業之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對甲於訊問前告以:「我答 應你差不多這個刑度好嗎?會去跟法官講,但我不是法官,我不行現在就 答應你會判多久,但就是差不多是2 年7 個月、8 個月左右、……我有跟 你答應差不多這個刑度,我會跟公訴檢察官說。」等詞,並訊以:「所以 我們現在說這麼久,就是你願意承認你買來以後要賣就對了。」被告甲即 回答:「嗯。」等語。試論甲之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 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 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 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 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 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 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 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 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 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 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 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被告甲於民國88 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1 項第5 款圖利 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審理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廢除該條 項款之處罰未遂犯,法院依法諭知免訴判決,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具上 訴狀云:「上訴人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原判決以犯罪後法 律已廢止其刑罰為理由,諭知免訴,原判決雖諭知免訴,然基本上仍認上 訴人犯罪,況新修正之條文並未廢止其刑罰,僅修改為處罰既遂犯,因此 就未遂犯而言,比較新舊法,應諭知上訴人無罪等語。」試論上訴法院應 如何裁判?(25 分)
達利快遞公司(代表人為甲)之受僱人乙,駕駛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機 車,執行快遞業務時過失撞傷行人丙。丙以自己車禍受傷後,經濟陷入 困境,向達利快遞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 並未被列為共同被告,但乙於第一審訴訟進行言詞辯論時,聲明參加訴 訟。同時,乙自認因工作過勞、精神不濟,沒看到丙。而甲則於30 萬元 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請分別論述本件甲之認諾對參加人乙 之效力、乙之自認對當事人甲之效力各為何?(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 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 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 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 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上 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 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0 年5 月1 日匯給乙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係 無法律上原因而為給付,請求乙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之。乙則抗辯稱:「該 筆匯款係甲清償其於99 年6 月30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批之貨款債務」(下 稱A 事實)。問: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甲主 張其係「誤認其於100 年2 月5 日向乙購買零件一批所積欠貨款,但實 際上甲係向丙所進貨,與乙無關」(下稱B 事實)。則對於甲此一主張之 B 事實及乙抗辯之A 事實,此二者各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或主張責任? 是否對之均須舉證至令法院對該等待證事實形成確信?(25 分)
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後,丙 因此受胎所生之子女,其親權應由甲單獨行使。嗣後丙生下A 女。然甲 懷疑A 可能為丙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產後另行要求營養費與坐月 子費用,與當初約定不合,致與丙爭執數次後,丙透過公益機構媒合, 未告知甲而自行將六個月大之A,出養予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 養裁定。豈料,A 兩歲時,甲找到丁、戊夫婦與A,甲主張自己為生父, 當初丙、丁、戊與A 之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 是,甲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請求法院確認A 與丁、戊之收養關 係不存在;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請求法院依職權為A 指定程序監理人。丁、戊 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並以預備合併之方式主張,其先位聲 明為:請求法院確認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備位聲明為:向甲請 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代墊扶養費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 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25 分)
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 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 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 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 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 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 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甲起訴主張乙向甲購買房屋一間,積欠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00 萬 元,催討未果,起訴請求給付之。若訴訟繫屬中,甲將該600 萬元債權 轉讓予丙,問:甲是否對於此一訴訟仍具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否闡明原 告將訴之聲明更改為:「被告應給付丙新臺幣600 萬元整。」?如乙於言 詞辯論時抗辯甲亦積欠其借款500 萬元,雖於三年後始到期,但先行主 張抵銷之。法院應否就該借款債權存否為證據調查?(25 分)
甲某日在外遭到乙行搶,但因當時太緊張,沒看清歹徒面貌,同行的友 人丙則清楚目擊現場情況。數日後,丙至警局協助調查,警員拿出乙的 照片,丙看後立即陳述「就是這個人搶錢沒錯,身材中等,戴著黑色棒 球帽,穿藍色牛仔褲,他搶錢時候樣子好兇,我永遠記得!」不久後丙 去登山,不幸墜谷身亡。檢察官偵查後對乙提起公訴。審判中,乙堅稱 丙誤認,當時他根本不在場。法院審理後,認為丙在警局的陳述實為可 信,判決乙有罪。試問,法院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警方某日值勤時,發現通緝犯甲將汽車停於路邊後進入某超商。等甲走 出超商時,警方立即上前逮捕甲,並隨即在甲的口袋裡找到手槍一支, 接著又在甲的汽車內找到子彈三發,過程中,甲均低頭不發一語,後警 方問甲:「這些槍彈是不是你的?老實說可以減刑!」甲猶豫一下後點頭 稱是。甲遭起訴後,主張以上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涉犯殺人罪。偵查中,檢察官依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 會指派律師乙擔任甲的辯護人,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甲。羈押審查程序期 日,乙沒有到場且無法取得聯繫。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能否在乙 缺席下審查對甲的羈押聲請?(25分)
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長,遭檢舉淘空公司鉅額財產中飽私囊,後由檢方 偵查。甲選任律師乙為辯護人,某日甲攜帶兩袋公司相關資料進入乙之 事務所,與乙交談約3 小時,甲多次問乙「怎樣才讓檢察官查不到?被 判重刑很可怕耶……」,過程中均有錄音及乙製作之談話摘要,該兩袋資 料亦留在事務所。檢方知悉後,認為事關重要,遂向法院聲請到搜索票 搜索乙之事務所,順利查扣兩袋資料(內有公司相關會議記錄、資金流 向架構等)、前述錄音及乙製作之談話摘要等。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 審判中,法院可否根據前述資料、錄音及乙製作之談話摘要等判決甲有 罪?(25 分)
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緝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後遭檢察官起訴,一審 法院判決甲無期徒刑。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上訴狀內指謫一審判 決未審酌其曾經自白可以減刑,且判刑過重等違法。二審法院未曉諭甲 選任辯護人,亦未為甲指定辯護人,逕認上訴不合法,程序上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此一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 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 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審判 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 開啟審判程序?(25分)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111 年12 月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 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 人各以應有部分3 分之1 共有A 地,甲於111 年10 月5 日以新臺幣5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 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在言詞辯論時,乙抗辯甲未併列丁為共同被告,本訴欠缺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法院就本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15 分) 丁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時,對於乙、丙所受之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得否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5 分)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某 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債務已屆期。針對此一債權,某甲屢次催 討,某乙均相應不理。某甲於是向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某乙返還200 萬元。請問,就兩人間 1,000 萬元債務,僅起訴請求其中200 萬元,是否合法?請從民事訴訟法 學理,就肯定與否定各方見解評述,並說明我國實務的看法與近年法制 變動。(25 分)
甲涉犯妨礙名譽罪嫌,被害人乙於106 年9 月14 日向檢察官申告犯罪 事實,並請求追訴,經檢察官A 偵查後,同年10 月11 日向管轄法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0 月16 日公告,同年11 月6 日繫屬於管轄 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後於同年11 月13 日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惟乙就同一事實,於同年9 月14 日 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亦提出告訴,該警察局同月27 日移送偵辦,檢察 署於同年10 月18 日分案由B 檢察官偵辦,乙於同年11 月7 日向B 檢 察官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B 檢察官則將該撤回告訴狀附於卷內,並 於同月10 日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試論管轄法院對甲為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 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50 日。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A 法官承辦, 認為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A 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如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63 條第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25 分)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警察丙、丁二人持檢察官簽發之拘 票,至甲宅進行拘提,於途中發現甲與友人乙正在散步,立即出示拘票 拘提甲,並向甲云:「現在要搜索你隨身攜帶之背包,你是否同意?」, 甲聞言後同意之。丙、丁二人立即搜索甲所隨身攜帶之背包查獲槍彈等 物並扣押後,強迫甲於搜索之筆錄上簽名。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 訴,審理期間辯護人A 主張,警察丙、丁二人雖有得到甲之同意搜索其 背包,但於搜索前未出示證件,且搜索後強迫其在同意搜索之筆錄簽名, 未踐行自願性同意搜索之合法程序,為非法搜索,自不能以扣案槍彈為 本案之證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1 年,扣案之行竊工具沒收之。被告甲以原判決漏未諭知緩刑為不 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論罪、科刑或沒收)?如第二審審 理結果,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如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被告甲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 據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應受無罪之判決,應向何法院聲請再 審?如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受裁定人可否提抗告?(25 分)
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107 年 3 月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A 地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A 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110 年5 月10 日駕駛小 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100 萬元, 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 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 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 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6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 告乙於97 年6 月1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某車號汽車因超速及 闖紅燈等疏失行為,過失撞及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致原告甲受有右腿 骨骨折、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當時並通知某員警繪圖及製作雙方筆錄, 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因身體受傷害所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計 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整。」試問: 法院審理中自原告甲書狀發現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得否闡 明被告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若法院於此案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如甲以其因該次身體傷害受有精神損害,乃另起訴請求乙應賠償50 萬 元之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其訴是否合法?(25 分) 如本案一審法院於判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書中表明「民事訴訟與刑事 訴訟之證明度不同,後者為超越合理懷疑,前者則係優勢證據」云云, 被告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前開證明度之法律適用有違誤,其論證時所 可能提出之法理依據為何?(25 分)
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A、B 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警察A、B 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1 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A、B 將之扣押。(10 分) 司法警察A、B 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由A 看守甲,B 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 分)
甲、乙兩人共犯強盜罪,司法警察先合法拘捕甲到案,隨即移送甲至某 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以強盜罪起訴甲。某地方法院對甲進行審 理之際,乙方被合法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亦對乙以強盜罪起訴。 乙於被起訴後,審理甲之法院隨即傳喚乙出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使乙於甲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與先前其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 符、不一致,請問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 犯罪之證據?(10 分) 倘若乙於甲之審理程序中,經檢察官完成主詰問後,行使拒絕證言權, 致使無法再對其進行任何交互詰問活動,請問乙於主詰問程序中所為 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5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 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 向甲借款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110 年2 月28 日,並由乙為連帶 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 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 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 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 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 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 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第287 條之2 規定裁定程 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 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 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 法?(25 分)
丙、丁兩人為同事,素來不睦,某日兩人於辦公室內發生言語爭執,丙 一氣之下,拿起丁辦公桌上為丁所有之貴重玉珮1 只,並用力擲向丁, 除丁之額頭受傷滲血,玉珮並因重擊地面出現數道刮痕。請回答下列 問題: 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丙之傷害事實,檢察官以丁僅頭部滲血, 故對丙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始發現丁之右眼因丙 投擲玉珮撞擊之故,視力受到嚴重傷害,請問檢察官可否以此新出現 之傷害結果為由,逕對丙之上述傷害行為再行起訴?(10 分) 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 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 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 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 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 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 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 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 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 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 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 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 (25 分)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 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 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 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 主張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 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 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本件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在該訴訟程序未參加訴訟之 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 乙為強制執行?(15分)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主張被 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初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於107年底返還,經 多次催討未還,被告對原告主張一概否認;此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 借款之交付,而以無法確定借款債權存在為由,遭判決駁回確定。今甲再 次以乙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剩餘的400萬元。 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25分)
甲將複製之名畫一幅,價值原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偽稱為真品出 賣與熱愛收集名畫之乙,乙不知有詐而以99,000元買受之。甲得款後, 將該款放置家中於深夜被丙潛入住宅竊取。乙嗣後得知上情乃根據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因發現甲已無財產,遂另外再依 相同之法律關係訴請丙返還其竊盜所得之利益。試問:在甲乙間與乙丙 間之訴訟,關於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 何人舉證證明?(25分)
張三於高雄市竊取某人的筆記型電腦,於臺南市碰到友人李四。李四明 知該電腦係張三竊得,但因貪小便宜,仍付錢買下。東窗事發後,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李四犯故買贓物罪嫌,並起訴張三犯竊盜罪嫌。 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得否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25分)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 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 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 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 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 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 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為繼續維持雙方感情,乃將甲出資所建但未辦理 保存登記而借予其妹丙居住之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房屋一棟贈與乙。丙 因不滿甲之婚外情,乃主張該房屋為丙所有,並計畫將之出賣,甲得知 後遂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乙所有(A 訴訟),有無理由?倘丙事 後已承認該房屋為甲出資所建而借給丙居住之事實,但甲為求保障,另 外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甲所有(B 訴訟),有無理由?又第一審 法院審理中,甲丙如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法院 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5分)
現行犯張三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連續詢問三日後,移送至地檢 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張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遂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定?(25分)
警員甲接獲線報,稱毒品通緝犯乙已經躲藏在家中數日,甲未聲請搜索票 即強行進入乙宅,順利逮捕乙後,在臥室抽屜內之紙袋內找到制式手槍一 支,甲即厲聲斥責乙「原來還藏槍,你完了!」乙驚恐地表示「不是我的, 是丙昨晚來我這,說拿這包東西來抵債,我什麼都不知道!」甲於請得搜 索票後,搜索丙宅,找到一件沾有人血之血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 丙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將丙起訴。法院綜合該槍枝、血衣及乙之陳述等證 據,判決丙殺人罪。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分)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即原住民甲對原住民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嫌,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告知被告甲,可能變更起訴法 條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乙聞之隨即以書狀聲請訴訟 參與,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准許被害人乙訴訟參與。嗣審判長另定審判期 日,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甲及訴訟參與人乙後,辯論終結,判決被告 甲殺人未遂罪刑。試問:法院的審理及判決程序有無違法?訴訟參與人乙 得否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或詢問目擊證人A、詢問被告甲?(25分)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 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 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 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 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犯詐欺未遂罪刑,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查 明,甲詐欺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既遂,其中40萬元轉贈知情的第三 人丙,其餘60萬元花用殆盡。法院認為應沒收第三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 乃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嗣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 改判被告甲詐欺既遂罪刑,並諭知被告甲不法所得60萬元及參與人丙不 法所得40萬元均應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及參與人丙 均提起上訴,均主張初次受沒收之不利判決,被告甲並主張沒收部分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25分)
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乙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104 年1 月8 日為其植牙,因 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 賠償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 106 年5 月間及107 年1 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 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1、乙2、乙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1、乙2、乙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2、乙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 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 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 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 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105 年3 月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 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 新臺幣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 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 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 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 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
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 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 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 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 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 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 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7 年3 月10 日假釋出監, 並於108 年3 月10 日刑滿。後甲於108 年3 月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 法院於108 年6 月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於108 年8 月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 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108 年9 月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 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
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 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 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 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 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 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 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並約定清償期為106 年3 月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 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60 萬元之借 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 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 尚有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甲於107 年5 月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A 車,主張甲所有之A 車,於同年2 月1 日出租予乙,租期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 乙抗辯租期為1 年,且於同年5 月1 日已將A 車交付丙保管。問: 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甲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前往乙所開設之牛排館,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點牛排一客,因乙使用不潔之食材,致甲食物中毒造成損害。事後甲 乃根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賠償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共20 萬元, 並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乙返還甲所付之牛排價款1,000 元。試 問上開二種請求權之歸責事由,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
甲將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 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 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 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 審理認定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 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200 萬元。 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 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 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 並告確定。問: 乙依判決給付甲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 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 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向乙購買供辦公室使用之箱型冷氣機一台,價 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嗣該冷氣機安裝運轉一個月以後,甲發現該 冷氣機在開啟使用中有雜音出現,乃通知乙前來修理,乙置之不理。甲 乃起訴主張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價金10 萬元。 試問:法院審理後,如認該台冷氣機雖具有減少價值之瑕疵,但甲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得否依職權為甲應減少價金之判決?又法院於判決前應 如何踐行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實體上及程序上之利益?請依實務 見解回答之。(25 分)
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 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 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 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 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 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 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 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 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 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 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 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甲為縣議員選舉的候選人,其胞弟乙為競選總幹事,乙涉犯投票行賄罪 嫌為警當場查獲,乙坦承犯行,但否認甲為共犯,甲亦堅決否認有何犯 行,警察局以甲乙共犯投票行賄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中,檢察官 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乙主張行使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但檢察官 不許可,仍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並以證人乙之證言及其他相關事 證,起訴甲、乙共同犯投票行賄罪嫌。試問:證人乙之主張行使拒絕證 言權,是否合法有據?檢察官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之證言筆錄,有 無證據能力?(25 分)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 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 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 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 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 分)
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 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 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 任律師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 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L 主張法院依 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 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 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 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而被司法警察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問,於偵 查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審判中、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時,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有何規定?(25 分)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A 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 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A 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 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A 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104 年3 月間 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 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106 年3 月5 日將系爭債 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 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 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主張甲於某日以價金 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向乙購買A 地,因乙拒不辦理過戶,故提起本訴。 乙抗辯甲僅付價金500 萬元,且甲尚欠乙500 萬元借款未還。如甲及乙對他造所 主張之事實均表示不予爭執,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25 分) 在訴訟繫屬中,乙以買賣為原因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甲主張乙、丙間之 買賣及移轉係屬通謀虛偽而無效。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甲之主張屬實時, 應如何裁判?該判決確定時,其既判力或執行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甲有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500 萬元。 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 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500 萬元。試附 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A 車一輛,租期屆滿 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 車。問: 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 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 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 分)
甲因乙欠債不還而找乙理論,乙置之不理,甲憤而痛毆乙後離去,乙之母親丙回家 見乙受傷情形嚴重而問乙發生何事,乙將其如何被甲痛毆之經過情形詳細告知丙。 嗣甲深感後悔痛毆乙,酒後對其好友丁吐露如何痛毆乙之過程。乙因傷重送醫不治, 檢察官乃起訴甲涉有傷害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證人丙、丁二人到庭具結後,詳 細證稱其所得知之事實經過。試問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1 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 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 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 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 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 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 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 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問: 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134 條、第320 條第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 分) 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 查?(13 分)
甲、乙二人共同無故侵入甲父A 之住宅,同時對A 及其友人B 二人詐欺取財。試問: A 對乙無故侵入其住宅部分提出告訴,其效力是否及甲所有犯行及乙對A、B 二人之 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得就甲、乙二人所犯何罪嫌提起公訴?(25 分)
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 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 分)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以下 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丙於102 年3 月1 日行經喜樂路口,被乙撞傷 致死,為此,向乙請求喪葬費50 萬元,慰撫金150 萬元,合計200 萬元。乙則否認 其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請敘明理由回答下述問題:受訴法院得否依職 權以「甲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及「丙闖紅燈而與有過失」為理由,判決乙勝訴並駁 回原告之訴?(25 分)
甲與乙為某公寓四樓及三樓之住戶,某日甲發現其浴室排水管回堵,乃請求乙配合 鑿開乙浴室中某段水管查看原因,鑿開後取出一穢物凝結硬塊,甲請水電工清除水 管後即離去。嗣因甲拆除家中遭到污染傢俱,所費不貲,甲乃於三個月後向某地方 法院對乙起訴,請求該等損失之賠償。於訴訟中,因乙否認該硬塊係其裝潢施工除 污不當所致,甲乃向法院聲請命乙提出前開穢物硬塊,以供鑑定。乙則陳稱該等硬 塊於取出後不久,即已丟棄。若甲之律師乃請求法院據此對乙為不利事實之認定, 其主張有無法(理)依據?又如甲所主張之損害項目、額度,乙加以爭執,客觀上 甲有舉證之困難,就此,有無舉證責任減輕之方法?法院如何認定之?(30 分)
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 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 中,兩造於民國105 年1 月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 年6 月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6 月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15 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 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甲1……甲100 等人居住於乙公司附近,經常聞到來源不明之臭氣,感覺噁心、頭痛、 甚至失眠,懷疑係乙公司所排放。甲1 等100 人組成「杜絕臭氣自救會」,並以甲1 作 為代表人,其常率眾人至乙公司前抗議,經多次抗議無效果後,決定以「杜絕臭氣自 救會」之名義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1 等100 人總額共1000 萬元。問:此訴 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杜絕臭氣自救會」外, 甲1 等100 人有無其他起訴之方式,得以何人為原告起訴及應如何為聲明?(25 分)
民事訴訟各審級之程序,是否均須行言詞辯論?試申論之。(20 分)
甲向乙購買A 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撤銷買賣契約,甲乃以乙為被告, 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 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A 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 由?(25 分)
甲及乙因散布猥褻圖畫罪嫌而由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以犯罪輕微,且無前科,命 兩人各自提供100 小時義務勞務,定1 年為緩起訴期間而對甲及乙為緩起訴處分。 其後,兩人也各自履行其義務勞務完畢。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警察又查獲甲之 前曾散布猥褻圖畫。檢察官認為此次查獲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 散布猥褻圖畫行為為接續行為,即以甲散布猥褻圖畫罪提起公訴。其後,甲散布猥 褻圖畫罪被法院判處徒刑。乙則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因竊盜行為被警察查獲。檢 察官撤銷乙先前散布猥褻圖畫之緩起訴處分,再將乙竊盜罪嫌與散布猥褻圖畫罪嫌 一併提起公訴。其後,乙被法院宣告竊盜行為無罪確定,但散布猥褻圖畫罪則被判 處徒刑。試問本件甲及乙散布猥褻圖畫罪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內 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 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 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 小時後,檢察官複 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 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