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求為
判命乙騰空返還A 屋予甲,並自110 年3 月1 日起至騰空返還A 屋予
甲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 萬元,陳稱:「A 屋原為訴外人
丙所有,因丙積欠借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詎丙於執行法院到場
實施查封後,提出其與乙簽立之A 屋租賃契約,執行法院遂於拍賣公告
記載拍定後不點交。嗣伊拍定買受A 屋,並登記為所有權人。惟上開乙、
丙間之租約,係A 屋查封登記後始簽訂,依法對伊不生效力,乙無權占
有伊所有之A 屋,應予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
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
訟」)。乙則以:「伊於A 屋遭查封登記前即已向丙承租A 屋,其租賃契
約對於受讓A 屋所有權之甲,依法仍繼續存在,甲不得請求伊返還。縱
或不然,A 屋甚為老舊,交通不便,不當得利額之計算不應高於1 萬5,000
元」云云,資為抗辯。
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受訴法院為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否併算甲所請求不當得利
之金額?
設受訴法院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0 萬元確定。嗣同法院判
命乙騰空返還A 屋及准甲部分不當得利之請求。乙不服,乃委任丁律
師,就其敗訴部分之全部,具狀向同法院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記載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該法院得否於收受上訴狀之翌日,逕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以欠缺上訴要件且毋庸命補正為由,
裁定駁回乙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