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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4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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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將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伊原為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 國(下同)111 年2 月1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A 地以新臺幣(下 同)3 億元出售予乙,並於同年7 月7 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給付 第1 期款2 億元,約定尾款1 億元於系爭A 地出售第三人時給付。惟乙 於113 年3 月1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 爭移轉登記)予丙,卻未給付尾款,伊屢催告未果,已於113 年9 月3 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又乙未向丙收取價金,其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 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其後,丙 再於113 年12 月24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予丁(下稱系爭信 託),自係有害於伊債權之詐害行為。伊乃提起訴訟,代位乙請求撤銷丙、 丁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系爭信託登 記,並代位乙依民法第113 條、第179 條規定,請求丙塗銷系爭移轉登 記,及依民法第259 條、第184 條、第213 條之規定,請求乙將系爭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問: 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 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 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 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 被告乙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A 物返還予 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 告乙將A 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求為 判命乙騰空返還A 屋予甲,並自110 年3 月1 日起至騰空返還A 屋予 甲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 萬元,陳稱:「A 屋原為訴外人 丙所有,因丙積欠借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詎丙於執行法院到場 實施查封後,提出其與乙簽立之A 屋租賃契約,執行法院遂於拍賣公告 記載拍定後不點交。嗣伊拍定買受A 屋,並登記為所有權人。惟上開乙、 丙間之租約,係A 屋查封登記後始簽訂,依法對伊不生效力,乙無權占 有伊所有之A 屋,應予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 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 訟」)。乙則以:「伊於A 屋遭查封登記前即已向丙承租A 屋,其租賃契 約對於受讓A 屋所有權之甲,依法仍繼續存在,甲不得請求伊返還。縱 或不然,A 屋甚為老舊,交通不便,不當得利額之計算不應高於1 萬5,000 元」云云,資為抗辯。 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受訴法院為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否併算甲所請求不當得利 之金額? 設受訴法院核定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0 萬元確定。嗣同法院判 命乙騰空返還A 屋及准甲部分不當得利之請求。乙不服,乃委任丁律 師,就其敗訴部分之全部,具狀向同法院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記載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該法院得否於收受上訴狀之翌日,逕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以欠缺上訴要件且毋庸命補正為由, 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 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 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 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 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 入住A 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丁,私自將甲遷到 B 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 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共300 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 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 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 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 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未遵從醫囑服藥,病情時好時壞。某日,甲因處 於妄想狀態,認為住家附近的變電所長期發出電磁波,危害其生命,而 決定阻止變電所繼續運作。甲於是持汽油桶前往變電所,於門口處潑灑 汽油並點火,造成大門嚴重燒毀,幸虧保全及時滅火未造成人員傷亡。 甲在縱火後立即就近躲藏,並於案發1 小時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偵辦 後,以涉嫌放火罪與毀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檢方提出變電所監視器 呈現甲行為全部過程的畫面,以及甲寫下的包括購買犯罪工具、行為步 驟、躲藏地點等詳細執行計畫書,以此主張甲的行為犯罪嫌疑重大,犯 行出於預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考量其犯行屬於情節重大之 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試就本案事實分析甲與其辯護人應該如何 就羈押要件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進行辯護?(25 分)
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 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 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對甲為權利 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8 號 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 有證據能力?(12 分) 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甲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起訴,檢方提出多項文書證據與儲存甲與他人 通話紀錄的隨身碟。在第一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多次訊問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對於卷內證據是否有意見,甲的辯護人每次都表示「沒有意見」。在 第二審的某次審判期日,審判長僅向甲及其辯護人「提示」隨身碟,並 口頭說明:「本隨身碟內為甲與共犯的通話紀錄,內容顯示其等多次討論 毒品交易細節。」便結束該項證據的調查程序。甲的辯護人在場並未對 此程序提出任何異議。第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甲成立販賣毒品罪。甲不服, 委託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在上訴理由中,辯護律師主張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對於隨身碟的證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 之1 第2 項規定,導致甲的防禦權受損。試問:此項上訴理由有無理由? (25 分)
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 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