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二十五分)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而簽發支票一紙交由甲收執,以為清償之用,經甲提示付款不獲兌現,甲乃向乙提起給付票款之訴。乙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僅以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為抗辯。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借款未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某日甲發現遺失信用卡,立即向乙銀行辦妥掛失手續。但乙銀行嗣後仍就該信用卡於掛失前已發生之消費帳款新台幣十萬元,自約定之扣款帳號扣除之。甲乃以乙銀行為被告,主張該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請求確認其對乙銀行關於該十萬元之債權仍然存在。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之事實,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