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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9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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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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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11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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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 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 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 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 主張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 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 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本件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在該訴訟程序未參加訴訟之 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 乙為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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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主張被 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初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於107年底返還,經 多次催討未還,被告對原告主張一概否認;此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 借款之交付,而以無法確定借款債權存在為由,遭判決駁回確定。今甲再 次以乙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剩餘的400萬元。 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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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將複製之名畫一幅,價值原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偽稱為真品出 賣與熱愛收集名畫之乙,乙不知有詐而以99,000元買受之。甲得款後, 將該款放置家中於深夜被丙潛入住宅竊取。乙嗣後得知上情乃根據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因發現甲已無財產,遂另外再依 相同之法律關係訴請丙返還其竊盜所得之利益。試問:在甲乙間與乙丙 間之訴訟,關於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 何人舉證證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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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張三於高雄市竊取某人的筆記型電腦,於臺南市碰到友人李四。李四明 知該電腦係張三竊得,但因貪小便宜,仍付錢買下。東窗事發後,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李四犯故買贓物罪嫌,並起訴張三犯竊盜罪嫌。 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得否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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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 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 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 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 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 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 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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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為繼續維持雙方感情,乃將甲出資所建但未辦理 保存登記而借予其妹丙居住之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房屋一棟贈與乙。丙 因不滿甲之婚外情,乃主張該房屋為丙所有,並計畫將之出賣,甲得知 後遂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乙所有(A 訴訟),有無理由?倘丙事 後已承認該房屋為甲出資所建而借給丙居住之事實,但甲為求保障,另 外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甲所有(B 訴訟),有無理由?又第一審 法院審理中,甲丙如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法院 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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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現行犯張三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連續詢問三日後,移送至地檢 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張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遂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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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警員甲接獲線報,稱毒品通緝犯乙已經躲藏在家中數日,甲未聲請搜索票 即強行進入乙宅,順利逮捕乙後,在臥室抽屜內之紙袋內找到制式手槍一 支,甲即厲聲斥責乙「原來還藏槍,你完了!」乙驚恐地表示「不是我的, 是丙昨晚來我這,說拿這包東西來抵債,我什麼都不知道!」甲於請得搜 索票後,搜索丙宅,找到一件沾有人血之血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 丙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將丙起訴。法院綜合該槍枝、血衣及乙之陳述等證 據,判決丙殺人罪。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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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即原住民甲對原住民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嫌,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告知被告甲,可能變更起訴法 條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乙聞之隨即以書狀聲請訴訟 參與,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准許被害人乙訴訟參與。嗣審判長另定審判期 日,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甲及訴訟參與人乙後,辯論終結,判決被告 甲殺人未遂罪刑。試問:法院的審理及判決程序有無違法?訴訟參與人乙 得否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或詢問目擊證人A、詢問被告甲?(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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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 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 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 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 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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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犯詐欺未遂罪刑,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查 明,甲詐欺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既遂,其中40萬元轉贈知情的第三 人丙,其餘60萬元花用殆盡。法院認為應沒收第三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 乃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嗣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 改判被告甲詐欺既遂罪刑,並諭知被告甲不法所得60萬元及參與人丙不 法所得40萬元均應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及參與人丙 均提起上訴,均主張初次受沒收之不利判決,被告甲並主張沒收部分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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