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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4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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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甲有社員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 等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6 人贊成,5 人反對,主席乙 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56 條第1 項規定,於決議後3 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 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 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1 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103 年7 月5 日向法院起訴 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104 年1 月15 日,經法院為 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 分) 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7 月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 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9 月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500 萬元, 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 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104 年1 月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 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 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104 年1 月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 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將A 地分割成B、C 兩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 主張A 地為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乙拒絕協議分割,故請求裁判分 割。問:(25 分) 乙抗辯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不妥適且不公平,法院認定乙之抗辯為有理由,應如 何處理? 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於丙,乙因而抗辯甲已無請求 分割之權利,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於民國80 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 下所有坐落桃園之A 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A 地上興 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 (104 年)2 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 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A 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A 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 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 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證明預斷禁止原則?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 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又法律審對於事實審之自由心證可否加以審查?其審查範圍 內容為何?(25 分)
A 祭祀公業尚未辦理法人登記,甲為其派下員所合法選任之管理委員,乙就其是否 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與公業人員發生爭執。問:(25 分) 如乙欲起訴解決紛爭,應列誰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起訴狀上應如何記 載被告? 在上開訴訟,A 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丙聲明參加訴訟,乙聲請法院駁回,法院應如 何處理? 乙獲勝訴判決確定後,A 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丁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其 是否原告適格?
甲涉犯詐欺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參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予以緩起訴二年,並命被告於一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10 萬元。甲於半年 後,向所指定之公庫繳納新臺幣10 萬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遵命履行,遂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依法向管轄法院提 起公訴。試申論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 刑。甲不服,未經律師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 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 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
甲為會計師,因洩漏業務上應守之秘密被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向法院請求傳喚乙為 證人,其與甲同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釐清事實關鍵問題的重要性。審判 長乃簽發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說明。乙經合法傳喚,以其具有業務上應守 秘密的身分關係,依規定得拒絕證言,乃認其具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到場,故不予理 會傳喚。審判長對於乙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舉,認為無正當理由,乃為科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罰鍰之處分,並經法院裁定送達乙。乙不服法院裁定,以「具有業務關 係具有拒絕證言權,得拒絕證述為不到場」之理由,提起抗告。 試問: 乙主張其可以不到場的理由,是否正當?(10 分) 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15 分)
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規定,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 檢察官發現被告甲另犯強盜罪,與本案為相牽連之犯罪,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 之規定,以言詞追加起訴。試申論法院對檢察官於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追加起訴 之強盜罪應如何審理?(25 分)
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 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 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 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被告甲因詐欺罪於偵查中遭聲押獲准,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裁定審判中羈押。 甲於審判始終否認犯行,法院乃認仍有羈押必要,續為延押。審判終結認定事實成 立,乃判決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亦因 刑度過輕提起上訴,惟檢察官之上訴,因逾期而遭駁回。時至宣判時,甲於偵查及 審判程序中,已受280 日的羈押。宣示判決時,甲向法院表示應先將其釋放,法院 乃裁定新臺幣100 萬元交保,於繳交保證金前,仍予還押。 試問: 甲是否應予釋放?(10 分) 法院具保的裁定是否正當?(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