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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4 年原住民族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原住民族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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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按該 辦法之規定,請說明: 智慧創作之申請,在何種情事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 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10 分) 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的基準為何?(15 分)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係依原住民族教 育法第24 條第1 項規定訂定,並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發布施行。 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要點。(10 分) 請從我國憲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架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15 分)
甲原住臺東縣延平鄉,生父乙(非原住民)、生母丙(山地原住民),且甲未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甲於民國52 年間經丁(山地原住民,丙之 親姊妹)及其贅夫戊(本籍湖南省,民國89 年歿)收養為養女,又甲於民國52 年 間為收養登記申請時,已約定從養父姓,而戊不具原住民身分。 今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山地原住民身分,試問: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 理?(20 分)又,甲是否得主張改從養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5 分) 相關法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4 條第1 項:「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5 條第1 項:「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第2 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 民身分。」 第3 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 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 條,請說明修正要點與修正 目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