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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8 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法制(高考/地特/升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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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1、乙2、乙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1、乙2、乙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2、乙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乙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104 年1 月8 日為其植牙,因 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 賠償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 106 年5 月間及107 年1 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 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 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 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 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 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105 年3 月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 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 新臺幣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 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 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 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 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
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 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 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 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 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 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 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7 年3 月10 日假釋出監, 並於108 年3 月10 日刑滿。後甲於108 年3 月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 法院於108 年6 月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於108 年8 月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 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108 年9 月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 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
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 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 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 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 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 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 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