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上市的X 股份有限公司,與持有其百分之五特別股之法人股東美商Y 公司
協議,於X 公司減少實收資本半數後,透過由Y 公司百分之百所持股之Z 公司(Z
公司為在台設立之公司),取得X 公司所發行占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五的新股,並
由Y 公司取得X 公司現有十七席董事中之八席及總經理任命權。請依我國公司法
相關規定,詳附理由釋明以下疑義:
設T 君係Z 公司指派之X 公司新上任總經理,依法應如何對公司負責?(20 分)
X 公司若欲自Y 公司買回Z 公司所持有之X 公司股份半數,是否於法有據?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