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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3 年專業知識測驗(商事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專業知識測驗(商事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稱為: 累積投票制 限制連記制 直選制 複數投票制
無限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幾年而消滅?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有關董事之解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董事不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若章程規定,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 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應從章程之規定
下列有關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何者正確? 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之資金得貸與和公司有業務來往之公司或行號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該事 項應歸無效 公司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下列何者,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變更章程 公司分割 改選董事、監察人 解任董事、監察人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何者為誤? 公司所需之商譽 公司所需之技術 公司所需之信用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無限公司僅可變更為下列何者公司?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下列有關員工庫藏股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五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 董事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 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 10 下列有關建設股息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有限公司在開始營業前,於一定條件下,分派於股東之股息 獎勵一般大眾投資於需短期間準備而具有建設性之事業 自設立後,需一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 須事先以章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11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多少比例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承購之?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監察人須有幾人以上? 二人 三人 五人 七人 13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 匯票 本票 支票 保付支票 14 下列有關票據時效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三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 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 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15 如票據未記載到期日,其效力為: 該票據無效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後確定 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16 記名匯票之轉讓方法應為: 依交付而轉讓 依背書而轉讓 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回歸民法之適用 17 下列有關背書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被塗銷之背書人不能免責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者,不得轉讓 空白背書之匯票,僅得依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 18 匯票如以背書方式讓與被背書人時,稱為: 無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 期後背書 回頭背書 19 假設支票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則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幾天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內 五日內 七日內 十五日內 20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有保付之制度? 匯票 本票 支票 公司債券 21 A 背書轉讓於B 之支票,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則付款人得對下列何人支付票據金額? B B 之代理人 臺灣銀行 B 之所屬單位 22 劃平行線支票,得由下列何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而撤銷該平行線? 發票人 執票人 背書人 保證人 23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其效力如何? 無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該無權代理人自負其責 回歸民法之適用 24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多久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 公示催告之證明? 三日內 五日內 七日內 十日內 25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家屬 債權人 經理人 配偶 26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仍然有效 無效 失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27 設若B 向A 借款新台幣兩百萬元,以C 為連帶保證人,並以第三人D 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 擔保該債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B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C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D 具有保險利益 A 對該D 所有之房屋有保險利益 28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時,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保險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 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卻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亦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卻無須返還其已收之保險費 29 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縱然超過保險金額,亦須償還 保險人對於此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原則上保險人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 30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 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 一星期內 十日內 一個月內 十五日內 31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應推定要保人為何人之利益而 訂立?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要保人之繼承人 32 依目前國內通說,再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為: 合夥契約 與原保險契約同性質 責任保險契約 同種保險契約 33 關於保險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不要式契約 附合契約 無名契約 有償契約 34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若非作成書面,則其效力如何? 無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失效 買賣契約無法成立 35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 ,託運人應負擔如何之運費? 去航之運費 歸航之運送 來回運費之一半 全程運費之三分之一 36 下列有關載貨證券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載貨證券為完全有價證券 載貨證券為流通證券 載貨證券為證權證券 載貨證券為物權證券 37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之多少解除契約? 十分之一 十分之二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38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個月 39 有關載貨證券之敘述,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運送人或船長於接受貨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 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 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40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運送人須依民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送人須依海商法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送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船舶所有人無須負船舶不適航之責任 41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定之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 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2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而設有代表人者 祭祀公業周長榮 台灣銀行 經濟部 43 下列情形,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以侵權行為之行為人與其僱用人為共同 被告 妻以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在繼續中為由,以夫之直系親屬為被告所提起之離 婚訴訟 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 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由,僅由在場且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之股東 中之一人或數人所提起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 ,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共有人之一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被告(非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45 關於期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於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 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為之。又因代理人之過失,遲誤不變期間者 ,在法律上實與因本人之過失遲誤者無異,不得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 審判長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不因當事人聲請變更而失其效力,故當事人一造雖聲請變更期日, 但在未經審判長裁定變更前,仍須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期日 裁定期間雖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雖法院尚未認其所 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補正仍不合法,法院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 再抗告人因與陳某等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收受第一審法院裁定,算至同 月十五日屆滿十日,惟該十一月十五日為星期六,當天各機關均休息不辦公,十六日為星期日, 於扣除二日後,算至同月十七日抗告期間始行屆滿,再抗告人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提 出抗告書狀於第一審法院,顯未逾十日之不變期間 46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 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 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故足資 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 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 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證明者,始得適用 47 下列情形,何者不是形成訴訟: 離婚訴訟 分割共有物之訴 基於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所發生之訴訟 依民法第七十四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48 關於被告之認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告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仍應負舉證責任 第一、二審法院之判決,均應作判決書,分別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即使經被告認諾者,亦然 原第二審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認諾為裁判,第三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更審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49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重覆起訴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前訴以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後訴以該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求為消極 之確認判決,仍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禁止重訴之列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繫屬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對 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並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原告在二審法院審理其上訴時撤回其起訴,不得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起訴 夫請求與妻離婚之訴,與妻請求與夫離婚之訴,無論依據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不同,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限制 50 關於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 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甲主張台北縣政府徵收不合法,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縣政府應拆屋還地,返還所有 物,其訴不合法,因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甲主張乙對於其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起訴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其訴有理由 共有人甲、乙、丙、丁,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因丁同意分割,乙不贊成甲之分割方案,丙不 同意分割,乃對於乙、丙、丁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有理由 51 關於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其客觀範圍 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被告某甲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既未繼受 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某甲 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 以上皆是 5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繼續審判 形成之訴,當事人所成立之和解,與法院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 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項或與第三人成立和解,即使法院誤為成立和解,其和解亦不得作為執 行名義 和解筆錄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更正 53 當事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下列情形,何者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例外?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以上皆是 5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 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 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 55 關於在第二審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提起反訴,如未經他造同意,均不合法 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不必 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必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必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56 關於再審之訴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再審之訴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而原判決為正當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無再審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以上皆非 57 關於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 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以上皆是 58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同意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 法院異議 債務人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聲請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為專屬管轄,即使當事人間另有管轄法院之合意,亦不得加以改變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59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行之一種保全程序 對於附條件之債權,亦得聲請假扣押 兩造間有仲裁協議,債權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但已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 債權人得向法院陳明,如釋明不足願以擔保代替假扣押必要之釋明 60 關於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被告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 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命供擔保為假執行者,債權人聲請假執行之前,應辦理擔保之提存 假執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拍賣等變價程序 61 住居於台北市之公務員某甲,於桃園市將其職務上持有之國防秘密,洩漏交付予住居於基隆市之某 乙,甲之犯罪行為應由下列那一個法院管轄? 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62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 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 判決? 免訴判決 不受理判決 有罪判決 無罪判決 63 刑事訴訟之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證言?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證人為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受訊問,經本人允許者 證人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證人為公務員,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受訊問,已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者 64 下列有關羈押之敘述,何者有誤?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得予羈押 被告犯竊盜罪,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予羈押 羈押被告,原則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65 下列何者,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輔佐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66 下列刑事判決,何者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之? 免訴判決 免刑判決 不受理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67 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免訴判決 不受理判決 免刑判決 無罪判決 68 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 自訴 告訴 告發 起訴 69 檢察官於下列何時,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第二審判決前 第三審判決前 判決確定前 70 下列何人,不得逕行逮捕通緝犯? 法官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利害關係人 71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 檢察官 法官 自訴人 被告 72 甲男與乙女通姦,甲男之配偶丙女於知悉甲乙之姦情一年後,提起自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依自訴程序進行審判 以裁定駁回自訴 以判決駁回自訴 為不受理判決 73 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檢察官毋庸參與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 74 最高法院就非常上訴案件,得為下列何種裁判: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之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原判決違背法令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 為審判 75 刑事判決確定後,如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依實務見解,得如何處 理? 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 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以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 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提起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7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自訴人 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自訴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7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審酌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78 甲男與乙女通姦,甲男之配偶丙女對乙女提起自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依自訴程序進行審判 以裁定駁回自訴 以判決駁回自訴 為不受理判決 7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之順序為何? 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 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 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 80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為誤?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不得搜索,僅能請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