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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94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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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
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
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
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
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
,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
酌其品行、性格等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不過該法第七十四
條又規定,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少年,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為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於認定其顯可憫恕,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保護處分。
這種貌似前後矛盾的規定,其立法的用意何在?請詳述之。(25 分)
於拘禁型態的諸種保安處分中,那些保安處分得斟酌情形而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費用,其理由何在?(25 分)
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後,將會有兩種強制治療處分,試就受處分人性質、執行時
機、執行期間等三方面,說明其間的異同,並嘗試分析分別規定的合理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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