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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104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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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二年級學生甲與乙,因經常與同學X 爭論,而懷恨在心,常思教訓X。某日甲 與乙又與X 激烈爭執,甲與乙乃相約於放學後各取直徑3 公分、長1 公尺之圓木棍 1 支,由甲守學校前門,乙守學校後門巷道,一遇X 出現,即予教訓。俟X 尚不知 有禍臨頭,仍高高興興地從學校後門回家,剛好遭乙堵在巷口,以木棍毆打其肩膀 及頭部3 下。X 奮力逃走後回家,因腦部疼痛經家人送醫後竟然因腦溢血而死,死 因與乙毆打時用力過猛有直接關係。問: 依實務見解,甲與乙是否應對 X 的死亡共同負責?理由為何?(13 分) 依實務見解, 12 分)
甲單身,其父A 已年滿70 歲,體力衰弱,無工作能力,須坐輪椅始能移動,平日 與甲一起生活。自104 年1 月1 日起,甲將其父委由開設養護之家之乙照料,並簽 訂契約每月養護費新臺幣2 萬元,3 個月一期,期前繳交費用,若有一期不繳,契 約即自動終止,甲應將A 帶回。俟甲與乙簽約繳交頭期款後,至5 月下旬尚未繳交 第二期養護費。乙不堪賠累,4 次催繳並要甲將A 帶回,但甲均置之不理。乙遂於 104 年6 月15 日10 時將A 以輪椅帶至甲居住處所,見甲不在家後,將A 棄於門口 逕自離去。直至夜間10 時,甲仍未返家,但A 已氣息微弱,陷入昏迷,鄰人見狀 不忍,遂報警處理,警乃將A 送醫,幸未死亡。問: 甲之所為若依我國判例見解,是否 成立刑法第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理由為 何?(13 分) 乙之所為若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學理,是否有罪?理由為何?( 12 分)
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乙到警察局,並由警察丙受理報 案。丙問乙,是否要對甲提出告訴,在甲當場向乙道歉後,乙表示不想告甲了。一 星期後,乙和甲發生口角,乙一氣之下遂又來到警察局並且對丙表示,要告甲對乙 實行普通傷害罪。不過,丙對乙表示,因為乙已經放棄告甲,他已經不能對甲就先 前傷害乙的案件提出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說法是否正確?請詳述理 由。(25 分)
甲涉嫌殺死丁,乙全程目睹。在調查中,警察丙想調查乙,對乙發出通知書。根據 該通知書,乙應在民國103 年8 月15 日下午2 時到警察局,就甲涉嫌實行殺死丁 的案件,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無故不到場得處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乙按 照上述通知書所載時間準時抵達警察局。丙在詢問乙之前,要乙先朗讀當據實陳述 絕無匿飾增減的書面,然後在上面簽名並蓋指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作 法是否完全正確?請詳述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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