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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95·刑法1/3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5刑法考古題

3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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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而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其中第 二十九條「教唆犯」作如何之修正?設甲教唆乙去殺害丙,乙應允後,不幸於前往 丙家途中,因車禍身亡,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就刑法第二十九條修正前後 之規定,分別說明之。(3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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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繼續犯」與「狀態犯」其告訴期間、追訴期間各自何時起算?又「繼續犯」如在 其犯罪行為繼續實施之中,其間遇有法律變更,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 律變更」之適用?(3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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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行為,該如何論處?(每小題各12 分,共36 分) ㈠在民間合會(互助會)之標單上,偽造會員署押,並書寫出標金額,標取會款。 ㈡冒用他人名義在支票背面背書。 ㈢甲在夜間以手伸入鄰居乙住宅前方之窗門,從窗內竊取乙之衣服。

同年其他科目9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