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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112 年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社會工作師「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
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
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
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10 年7 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
114 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概念下建構完善的
社會安全網。其中提出的四項執行策略及其具體作為為何?(20 分)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語言」、「對身心
障礙者的歧視」、「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25分)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有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對於脫貧服務資源的分類是依據
那四大類的人口?又各類人口的服務項目有那些?(25分)
身心障礙研究可分為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請分別說明其意涵。若
以身心障礙者就業為例,請試述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的論述為何,
並試舉例說明。(25 分)
政府與民間團體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制定,並經總
統於112年5月24日公布,請說明該法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並評析未來落
實有無困境及如何推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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