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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112 年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社會工作師「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 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 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 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10 年7 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 114 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概念下建構完善的 社會安全網。其中提出的四項執行策略及其具體作為為何?(20 分)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語言」、「對身心 障礙者的歧視」、「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25分)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有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對於脫貧服務資源的分類是依據 那四大類的人口?又各類人口的服務項目有那些?(25分)
身心障礙研究可分為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請分別說明其意涵。若 以身心障礙者就業為例,請試述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的論述為何, 並試舉例說明。(25 分)
政府與民間團體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制定,並經總 統於112年5月24日公布,請說明該法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並評析未來落 實有無困境及如何推動。(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