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配偶乙於家中自殺,欲搬家並自行將自住之透天房屋出售。甲因同
時積欠債務而欲將該房屋以較高價格出售,乃隱瞞上開兇宅之事實,連
同土地與建物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出售給不知情的買家丙。丙
嗣後才發現原來所買為兇宅,實際行情應只有700 萬元。丙嫌居住該屋
不吉利,也再將該屋出售,此時雖然丙誠實地於出售資訊中明示此一房
屋曾為兇宅的事實,但是仍吸引特別喜愛兇宅的房地產大亨丁,丁為能
早日取得所有權,明知為兇宅仍願意出價1,100 萬元購買該屋,丙乃迅
速將房屋出售給丁並取得丁交付之1,100 萬元對價。請問甲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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