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防以外秘密
(B)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C)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A,惟由於郵差失誤,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A 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D)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