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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配偶失蹤因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生活法律2021-12-27@hstang
配偶失蹤(須等七年)
但因為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想和對方結婚的話,
請問可以適用民法1052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離婚嗎?
還是只能等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九款三年後再訴請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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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m1209
如果要申請裁判離婚,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詳細判例參考: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100%2c婚%2c351%2c20121012%2c1
2021-12-281
ej236967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要優先適用,不在這幾款內的情形,但必須與這幾款情況相當的重大事由,才可以適用第2項的規定。所以既然配偶是失蹤,那可以認定為生死不明,必須優先適用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才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能直接適用同條第2項的規定。
另外也要注意的部分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即便與他人同居而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是當事人與失蹤配偶的婚生子女,所以若要否認這個推定的效力,當事人或子女可於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另外部分細節請參閱民法第1063條~1065條的規定。
2021-12-281
hstang
超級感謝,瞬間邏輯就被理清楚了!
2021-12-280
留言
hstang
超級感謝,瞬間邏輯就被理清楚了!
2021-12-280
ej236967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要優先適用,不在這幾款內的情形,但必須與這幾款情況相當的重大事由,才可以適用第2項的規定。所以既然配偶是失蹤,那可以認定為生死不明,必須優先適用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才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能直接適用同條第2項的規定。
另外也要注意的部分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即便與他人同居而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是當事人與失蹤配偶的婚生子女,所以若要否認這個推定的效力,當事人或子女可於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另外部分細節請參閱民法第1063條~1065條的規定。
2021-12-281
ruam1209
如果要申請裁判離婚,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詳細判例參考: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100%2c婚%2c351%2c20121012%2c1
2021-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