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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配偶失蹤因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 生活法律2021-12-27瀏覽 146

配偶失蹤(須等七年) 但因為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想和對方結婚的話, 請問可以適用民法1052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離婚嗎? 還是只能等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九款三年後再訴請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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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2-28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要優先適用,不在這幾款內的情形,但必須與這幾款情況相當的重大事由,才可以適用第2項的規定。所以既然配偶是失蹤,那可以認定為生死不明,必須優先適用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才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能直接適用同條第2項的規定。 另外也要注意的部分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即便與他人同居而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是當事人與失蹤配偶的婚生子女,所以若要否認這個推定的效力,當事人或子女可於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另外部分細節請參閱民法第1063條~106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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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2-28

超級感謝,瞬間邏輯就被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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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2-28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要優先適用,不在這幾款內的情形,但必須與這幾款情況相當的重大事由,才可以適用第2項的規定。所以既然配偶是失蹤,那可以認定為生死不明,必須優先適用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生死不明已逾3年,才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能直接適用同條第2項的規定。 另外也要注意的部分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即便與他人同居而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是當事人與失蹤配偶的婚生子女,所以若要否認這個推定的效力,當事人或子女可於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另外部分細節請參閱民法第1063條~106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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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2-28

超級感謝,瞬間邏輯就被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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