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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司法事務官考古請益

學習2023-06-09@bonnie922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甲忍痛以行動電話發簡訊 給乙,請乙協助破案,並表示願將賠償權利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告死亡,不久乙 查得肇事者為丙。
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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