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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婚姻編

學習2024-04-18@onceemida0721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除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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