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xxxzqa20022026-06-19瀏覽 0
112憲判字12號說警詢筆錄於符合刑訴159-3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例外有證據能力,且不得以該筆錄作證明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需於其他程序加強被告訴訟防禦權等語,但我現在在法院擔任法助,審理時法官會問「就證人。。。於警詢之證述有無意見」,辯護人都說沒有,但該證人並無刑訴159-3無法到庭之情形卻未傳喚其到庭行交互詰問,為什麼該警詢筆錄還是有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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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cr0418 · 2026-06-19
159-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被告同意了(不爭執),法院認為適當,就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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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cr0418 · 2026-06-19
159-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被告同意了(不爭執),法院認為適當,就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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