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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julian719
求解 催告vs請求

想問催告算是一種請求嗎? Google 查不到準確的資訊 但我覺得從兩者的個別解釋來看 感覺可以這麼看 想問問看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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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baab878
詢問: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收到上個月受到檢舉的罰單, 違規寫: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地點在萬壽路二段472號前 路況熟悉狀況,我是跟著谷歌機車規劃路線,且一路上都有其他機車其一樣的道路。他照片就只有拍機車雙腳離地在雙白線上,我可以申訴嗎?錢難賺還被檢舉…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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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zsx01041
濫權追訴的認定

軍事主官在網路上發現涉及單位名稱文章,經查未涉法,但仍以單位名義實施告發,是否涉犯濫權追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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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ackstudent142
討論十八歲公民權修法(不修憲)可能性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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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and5613286
酒駕的定義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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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ea83113
有關傷害罪但書規定的疑問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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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nnn092az
國考生如何擺脫「讓人失望」?你不能不知道的期望值管理大法

happiness x reality = expectation (幸福指數 x 實際情況= 期待) 期待管理包括三部分:別人對你的期待、你對自己的期待、自己對他人的期待。 先來說說第一點:管理別人對自己的期待 我覺得這個在職場中是非常重要的,許多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面試的時候總會把自己過去的經歷包裝得過於漂亮,導致面試官跟主管放了太多期待在你身上,一入職你就開始放大招,結果就是放得越多,主管對你的期望值就越高,大招放完的那一刻別人對你的看法就慢慢的從「期望」變成「失望」,因為人的成長速度、精力、時間都是有限的。(這麼講可能會看起來有點嚴重沒錯,整個過程也許不會發生的很快,但若不管理期望值,這絕對是最後走向的必然結果) 所以說,最好的做法就是「永遠不要露出自己的底牌」,舉個例子大家可能會比較好理解,各位過去班上總會有一兩個成績特別好,被老師寄與厚望的學霸吧?那有沒有發現他們在大考中「失常」的比例出乎意料的高呢?反而是平時看起來沒什麼亮點、吊兒啷噹的同學最後成為黑馬、超常發揮了呢? 再說幾個例子,許多藝人總苦心經營自己好男人的形象,但一旦人涉崩塌後,往往大眾對他的印象就無法回到過去(不論之後怎麼洗白);但相反的,如果說,是一個形象本來就沒有很好的藝人,突然爆出捐款、做善事等新聞,大眾對他的好感分數就會突然升高,覺得是浪子回頭。 對,沒錯,因為期望值的屬性就是易升難降的,如你一開始給了別人超高的期待,中間卻出現了懈怠或錯誤(無論是有心還是無意),就會非常容易讓人覺得「你變壞了」,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出現,我們要做的就是「對期望值進行有效管理」。 如何有效管理別人對自己的期待值? 其實有一個很簡單也很有效的做法,就是「不要告訴別人你的目標」。白話文就是悶聲發大財,不要在平時工作時就輕易亮出來對方期望值之外的絕招,並且,壓制自己的表現欲還有虛榮心,記住「低調才是王道」。 接著來談談第二點:管理自己對自己的期待值。 有句話大家應該很熟悉:沒有期望,就不會失望。 在此直接舉例說明:你堅持規律運動一週,期待值是瘦 2 公斤,但最後只瘦了不到 1 公斤;努力學習、準備考試,期待自己期末排名能進步 10 名,但最後只進不了 5 名,這些案例中,「期望值」都是主觀願望,都是你自己「想」出來的,憑你的付出不一定能夠達到,所以說,我更偏向養成「只問耕耘,不問收穫」的心態,要告訴自己,不論面對任何困難,都要告訴自己:「盡最大努力去做,最玩沒有遺憾,即可,結果不重要」,這個心態就會讓你沒有任何預期,沒有預期,當然也就不會失望,更不會有心理壓力,你也可以每天都按部就班的做自己該做的事、該完成的任務,一絲一毫的進步都會讓你開心。 這邊還是要補充說明一下,上述所謂的「只問耕耘,不問收穫」,並不真的是要你「不顧結果」(當然沒人想考不上),這只是在計畫進行期間自己給自己的一種心態調整,避免準備考試期間過多、過大的壓力,最後造成反效果,你要做的只有說服自己、催眠自己相信這個信念,故能夠達到放鬆、平靜的心理。 來到了最後一點:降低對他人的期待值。 很多時候,我們之所以會感到沮喪,不是因為事情本身有多糟糕,而是因為「期望值太高了」,而期待值跟現實狀況間產生了巨大的落差,老規矩,舉例說明:a 跟我這麼好,這點小忙他肯定會幫忙的!、他是我男友,他怎麼可能不知道我喜歡什麼?...類似的狀況還有很多,這些期待也都是由我們的主觀意願所構成,若我們將這種期待值強加到他人身上,對方一旦達不到自己的要求,我們就會很失落、很難過,甚至開始懷疑自己跟對方間的關係,但追根結底,其實是我們的主觀意願沒有被順從,所以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怨恨,對別人來說,就是情緒勒索。 這種時候,你反而應該想想:「為什麼別人都要順著自己的想法走呢?」 想明白了這一點,在處理人際關係的過程中也會更加如魚得水,今天的分享就到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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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ss009mary
影視作品中的律師 V.S. 真實的律師

最近身邊的許多非法律系友人在追 law school,劇都沒看完就被燒得熱血沸陪,一股腦的想學法律,故特此分享一些大眾對律師這個職業的「常見誤點」: 1⃣️ 不是在開庭,就是在去開庭的路上? 可能是受HBO、Netfliex等美劇影響,蠻多人都以為所有律師工作日常就是開庭,若不是在開庭,就是在前往開庭的路上。 NO~~其實不是這樣的,首先律師分為訴訟律師與非訟律師,名如其職,只有訴訟律師會有「開庭」這一環節,第二,開庭僅佔一名律師日常工作的極小一部分,如按時間比例計算,大概不會超過20%。為了短短幾小時的庭審,訴訟律師需耗費數天、數星期的時間,具體工作大概有:審閱/梳理案件資料、整理時間軸、大事記與提問清單,對案件爭議焦點的法律研究與分析,確定訴訟方案與策略、起草各類法律文件、與當事人就案進行反覆溝通與討論...... ➡️ 總而言之,訴訟律師大多數的工作是非常無聊、繁瑣的,與電影、連續劇中演、刻畫的律師基本只演出在法庭上帥到掉渣的樣子大相徑庭。 2⃣️ 律師個個都伶牙俐齒、巧言善辯? 其實伶牙俐齒、巧言善辯並非一個所有律師的標配,同第一點所述,大多時間,我們的工作還是跟文件、資料打交道,這一點不論是在訴訟/非訟律師上都是一樣的。在現實庭審過程中,其實也不需要律師有多能言善道,大多要所做的,都是將庭前反覆、精心準備過的說詞原封不動的走一次,極少需要臨場發揮。 ➡️ 如果你是因為嚮往影集裡律師帥氣的形象才想讀法律的,很不幸的告訴你,那種希望抓住對方漏洞,一擊斃命的場景,基本上只存在影集、電影中。 3⃣️ 律師對法條都是倒背如流? 沒可能啦!光民法就1223條了,當所有律師的大腦都可以擴充記憶體484?而且老實說,光會背法條而不懂應用也是沒用的,所以說,背法條是「既不現實,也沒必要」的。法律並不總是非黑即白、清楚明確的,當你遇到真實案例後就會發現,很多法條都由仔在灰色地帶,如果法律規定真的是一清二楚、非黑即白,那很多紛爭其實就不會產生。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的確需要所謂的灰色地帶,不然就會造成許多「錯殺無辜」的狀況。 除了正確的理解法律規定外,更重要的還有去研究相關判決,再結合具體案件事實給出分析意見,這些都比只是僵硬地背下法條重要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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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01111111111111
背後捅一刀卻不能構成誹謗罪

https://i.imgur.com/yb3Gnpl.jpeg https://i.imgur.com/cZki0au.jpeg 先說 這是微關法律的心情文,因為實在不知道要去哪裡訴說,只能來這裡取暖😢 前言,我現在22歲,我男友35歲,我們目前交往半年,相處可說是融洽,但總是有一個坎卡在我心裡。 我男友大約在與我交往一兩個月時,還主動去找他前女友,雖然現在沒有了,但我覺得很疙瘩,據男友口中陳述他只是單純想敘舊,關心她。 我男友與她前女友交往已是2012年之事,但畢竟我男友只有交往過三任我是第三任,他前女友是他交往最久的一任約莫兩年。 我並非想使用我的精神疾患來合理化我的行為,但我確實有重度憂鬱症併發幻聽,躁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主要是沒有藥可以醫治的人格,我有邊緣型人格障礙。 邊緣型人格障礙,最大的表徵就是,極度沒有安全感,而且非常極度害怕被拋棄,也會一直想像他人拋棄自己,目前每個禮拜都有跟心理師心理治療。 順帶一題,我男友當時跟他前女友交往時極度高調,總是在臉書發放閃文,“第三個月囉,我們要一起加油”等等之類之文章話語,且與她同居在我男友家,甚至介紹她給我男友家人認識,而如今過了快10年他遇見我,他什麼都沒有表態,只說想低調,所以不公開,但他不否認,對外如有人問起還是表達他有我這個女朋友,至於為什麼不介紹他家人使我認識,據他的說法是,當時他帶前女友回家,被他爸媽討厭,同樣的事他不想重蹈覆轍,這也使我心裡感到很不是平衡跟滋味。 有一日我與男友交談之中,談到是否能跟他前女友說有我的存在,他當下一直不想這麼做,但我很沒有安全感,所以他做了告訴他前女友,有我這件事,這是2021/10/2之事,會記憶猶新是因為那天我男友也跟我分手了(我們是後來復合一直在一起的)他告訴了他前女友說有我之事後,他前女友惱怒覺得我想讓她成為小三的位置,但我的本意沒有這樣,她卻跟我男友生氣的說,如果我有什麼問題直接加他line找她,我也被激怒,所以加他line,最後卻被她在背後捅一刀。 法律疑慮是讓我最覺得氣憤之重點,她把我跟她line對話PO到臉書上,並且標注我男友,看到的截圖是沒有標我男友的,因為我已經請我男友在臉書撤銷了,然1.沒有截到我line的名字,2.有我的頭貼,3.她這麼公開我們的對話紀錄還諷刺我,我遭到她朋友們的公審,4.他最後一句“妳沒有安全感,憑甚麼找我討”種種使我判斷可以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然我去詢問一位東吳法律系畢業的哥哥(他現已是律師),是否構成,他一直要我思考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並且認為這不構成,因為很難定義“沒安全感”這些字眼是否是貶義詞彙,並且告訴我只有截到我的頭貼並非直接認定是誰(沒有截到名字),所以實在難以構成,我再詢問我哥哥,要如何在法律上教訓她,哥哥只告訴我能用310條而已,別無他法,且若真提告,如是不起訴處分,會使她更得意甚至PO在臉書上,對我不利更會影響我的心情。 我一直覺得非常氣憤,為什麼,這樣的人我卻不能使用法律制裁她,眼錚錚的看著她與她朋友種種的言語諷刺看了實在不快,且所有看過我男友前女友照片的人都說她比我漂亮等等,我自卑感非常之重,所以我一直放不下,並且覺得她的行為真是過分至極,但我卻沒有任何方法能警告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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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iminswife009
憲法法庭第一場言詞辯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jRcoge3aqY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跟到憲法法庭的直播 這場看下來發現原住民委員會方的律師表現很好噎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原住民認同的外在表現不應該只有姓名,在原漢家庭裡從父姓或母姓也應該不會只有身份認同這個單一的考量,系爭規定硬把兩者關聯起來,標準是明確了,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我個人認為啦,概念上應該是「身份=個人認同」一組,「補助優惠=血統」一組,今天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系爭規定硬要把身份認同和補助優惠綁在一起,「你是原住民,所以你可以享受優待;你可以享受優待,所以你是原住民」。最好是可以這樣分啦,長久以來也一直有污名化的問題,這是最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希望大法官作出回應。 另外,原漢混血本身就是一種身份認同,系爭規定以及這場言詞辯論幾乎都僵持在原漢二選一的框架裡。我不禁思考,法律上真有必要把原漢分到一清二楚、互不相容的地步,才有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嗎? 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挺有趣,原民會說的三個裡面只有第三個我勉強可以get到,另外兩個我覺得在系爭規定下都是限縮而非貫徹。我猜當初訂這條就是單純的不想因為原漢通婚使法律上原住民的數量爆增而已。 性別平等方面,從母姓約三分之二是在促進實質平等的論述,我覺得很怪。因為理想中的平等應該是從父姓從母姓各半,現況的三分之二恰恰證明原住民身份的種種優惠與系爭規定結合已形成從母姓較為有利的差別待遇。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1170114.aspx 也附上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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