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4-08-28
我是準大一生,趁暑假去打工讀,但在最後一天做錯事,老闆要求賠償
具體內容如下:
我工作地點為一個食物小做坊,主要做的是食物包裝跟裝箱,但我在工作中疏忽導致兩箱食物不新鮮,老闆說食物不可能賣出去我要全額買下而且是用賣的價錢非成本價去買(跟事發當下我也有道歉),然後他說他自己算完再從我薪水扣,再匯給我,整體內容大致這樣。
(內容物價錢大約6000NT)
&還有就是我工讀老闆沒幫我保任何保險跟福利正常嗎?(員工低於5人)
&我能跟老闆要求勞退嗎?
ps.我做了3個月 前兩個月未成年後一個月成年
<非常感謝各位願意看完這篇文章>
(有任何建議都可以在下面留言,謝謝各位) 有任何不對的地方歡迎提出來。
📖 學習2024-04-18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除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
📖 學習2023-10-13
想問催告算是一種請求嗎?
Google 查不到準確的資訊
但我覺得從兩者的個別解釋來看
感覺可以這麼看
想問問看各位大神
📰 生活法律2023-02-05
收到上個月受到檢舉的罰單,
違規寫: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地點在萬壽路二段472號前
路況熟悉狀況,我是跟著谷歌機車規劃路線,且一路上都有其他機車其一樣的道路。他照片就只有拍機車雙腳離地在雙白線上,我可以申訴嗎?錢難賺還被檢舉…很傷心。
📰 生活法律2023-01-14
軍事主官在網路上發現涉及單位名稱文章,經查未涉法,但仍以單位名義實施告發,是否涉犯濫權追訴行為
💬 時事2022-12-01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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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0-24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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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2-05-18
想問問中原財法的學長姐四個問題:
⒈可以稍微說明系上的讀書風氣
⒉進大一前有什麼需要提前準備的
⒊想大概了解系上的教授和老師的教學方式
⒋系上用平板做筆記上課的比例還有老師對於使用平板上課的接受度
💬 時事2022-03-17
請問各位
你們有畫線後,過幾天就消失的問題嗎?
不是全部消失,部分消失這樣
導致又要再次畫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