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巴黎外方傳教會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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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巴黎外方傳教會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本條例可引稱為。
所有須蓋上該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總務長或其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上法團的印章,並須由上述總務長或其上述受託代表人簽署,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
《巴黎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36(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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