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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6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眾受託人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稱謂與成立為法團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當其時的眾受託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Wanchai

Church”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不時按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第3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4條受託人人數

受託人人數不得少於2名或多於4名。

第5條受託人的職位的懸空

如任何受託人去世或辭職,或如上述灣仔堂的成員大會通過決議,要求任何受託人辭職,或如任何受託人的任期終結,則該受託人的職位即自動懸空。

第6條新的受託人:其委任和任期

(1) 新的受託人須由一個委員會在上述灣仔堂的成員大會中提名備選。新的受託人當選後,除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即在當選之日起任職,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的受託人,有資格再度當選。

(2) 每當有人獲委任為受託人,該名人士或該等人士須各自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3)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人士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新的受託人須由一個委員會在上述灣仔堂的成員大會中提名備選。新的受託人當選後,除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即在當選之日起任職,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的受託人,有資格再度當選。

第2條

每當有人獲委任為受託人,該名人士或該等人士須各自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第3條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人士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7條契據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2名受託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2名在場的受託人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

第8條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為)須在上述灣仔堂的會議上從出席會議的人當中選出,而獲選的人須從獲選的人中委任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委員會每年須有三分之一委員卸任,但該三分之一委員有資格再度當選。

第9條神職人員或牧師的任免

委員會可委任一名神職人員或牧師執行和進行在中華基督教會其他教堂屬慣常的宗教崇拜及宗教儀式,亦可將他免任並委任繼任人,而與上述灣仔堂的宗教儀式相關的一切事宜,須由神職人員或牧師直接指揮,但須受委員會的控制。

第10條由委員會經辦和維持一所本地語學校

委員會可為教育的目的而經辦和維持一所以“灣仔堂學校”的名稱命名的本地語學校,而在符合《教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所訂立的任何成文法則的條文的規定下,亦可收取學費和僱用教員。

第11條由委員會掌管世俗事務
第12條委員會藉規例訂定條文的權力
第a條

委員會委員的人數、資格及資格的喪失;

第b條

委員會會議的舉行及在會議上事務的處理;

第c條

實任神職人員或牧師一職的人因任何因由而不在的期間,臨時委任神職人員或牧師;

第d條

核數師的選舉和任期,以及委員會委員臨時空缺的填補;

第e條

任何司琴、司事或委員會認為需要或合宜的其他人員或受僱人的委任、任期、薪金及職責;

第f條

上述灣仔堂成員的名冊及洗禮、婚禮和葬禮的登記冊的備存;

第g條

成員會議的舉行、表決權、在該等會議上進行的表決和票數的記錄,以及在該等會議上的事務的處理;

第h條

上述灣仔堂的座位的撥用、分配、安排和使用;

第i條

就在上述灣仔堂使用的座位而須支付的租金和費用(如有的話)及在上述灣仔堂的收集方式;就洗禮、婚禮和葬禮或其他宗教儀式而收取的費用,以及款項、奉獻物、奉獻金及捐款的收集和處置;

第j條

委員會收到和支出的款項的帳目的備存;

第k條

在上述灣仔堂或其範圍內,紀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紀念物的豎立和維持,以及就此而收取的費用;

第l條

關於上述灣仔堂或委員會的世俗事務的一切其他事宜,但如屬本條例所特別規定者則除外。

第13條規例在獲批准前不具約束力

委員會根據訂立的任何規例,在獲出席成員大會並在大會表決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前,對上述灣仔堂的各成員不具約束力。

第14條成員身分的證明

就任何目的而言,經委員會主席簽署的證明書,證明證明書上所指名的人是上述灣仔堂的成員,須獲接受為該人是灣仔堂的成員的事實的充分證明。

第15條保留條文
33 條

引用此法例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3(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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