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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博愛醫院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6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博愛醫院董事局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1) 醫院董事局及各董事職位的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Pok

Oi Hospital”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而且在香港所有法院必須並可以該名稱起訴和被起訴,以及必須並可以該名稱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章程對法團具約束力,並且董事局須按照章程而予以委任,該項委任的通知一經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即須將董事局成員當作為法團的成員。

第1條

醫院董事局及各董事職位的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Pok

Oi Hospital”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而且在香港所有法院必須並可以該名稱起訴和被起訴,以及必須並可以該名稱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章程對法團具約束力,並且董事局須按照章程而予以委任,該項委任的通知一經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即須將董事局成員當作為法團的成員。

第4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具有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具有權力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的按揭,亦具有權力購買與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所有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具有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本條賦予的指示權,只能為捐助、支持、維持、進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章程所指明的法團工作而行使。

(3) 法團須安排將根據第(4)款修訂的章程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而該等修訂須為負責醫院日常管理工作的執行委員會訂定條文。

(4) 法團可不時修訂章程,由當其時的各董事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決議而修訂:但在提出任何上述決議前,須先取得醫務衞生局局長的書面同意。

(5) 法團須被當作已按需要而將其有關職能轉授予根據章程設立的執行委員會,使執行委員會能有效率地管理醫院的日常事務,法團並可將其任何其他職能轉授予執行委員會,視乎其認為適合者而定。

第1條

法團具有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具有權力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的按揭,亦具有權力購買與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所有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具有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本條賦予的指示權,只能為捐助、支持、維持、進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章程所指明的法團工作而行使。

第3條

法團須安排將根據第(4)款修訂的章程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而該等修訂須為負責醫院日常管理工作的執行委員會訂定條文。

第4條

法團可不時修訂章程,由當其時的各董事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決議而修訂:但在提出任何上述決議前,須先取得醫務衞生局局長的書面同意。

第5條

法團須被當作已按需要而將其有關職能轉授予根據章程設立的執行委員會,使執行委員會能有效率地管理醫院的日常事務,法團並可將其任何其他職能轉授予執行委員會,視乎其認為適合者而定。

第5條印章

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董事局兩名成員面前蓋上法團印章,並須由他們簽署,其簽署且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妥為蓋章的充分表面證據。

第6條保留條文
14 條

引用此法例

《博愛醫院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8(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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