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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碼分多址制式移動電訊服務)規例

章號
Cap. 106A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7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經管理局根據認定他有資格參與釐定使用該頻譜的頻譜使用費的拍賣;及

第b條

管理局沒有根據認定他喪失參與該拍賣的資格;

第3條適用範圍

本規例就在2021年11月19日當日或之前,使用屬《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列出的頻帶內的頻譜而適用。

第4條在有拍賣的情況下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

(1) 除另有規定外,如有關期間屆滿之時,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言,有多於一名合資格競投人,則須舉行拍賣,以釐定使用該頻譜的頻譜使用費。

(2) 只有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屬合資格競投人的人方可參與拍賣。

(3) 在拍賣中,出價款額須不少於根據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在拍賣中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即為有關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而該最高出價款額,即為該競投人須就該頻譜的使用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5) 如在批出使用有關頻譜的牌照予拍賣中出價最高的競投人之前,管理局根據認定該競投人喪失參與該拍賣的資格,則該拍賣須視作從未為以下目的而舉行 —— (a) 決定該競投人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及

(b) 釐定該競投人須就使用該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1條

除另有規定外,如有關期間屆滿之時,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言,有多於一名合資格競投人,則須舉行拍賣,以釐定使用該頻譜的頻譜使用費。

第2條

只有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屬合資格競投人的人方可參與拍賣。

第3條

在拍賣中,出價款額須不少於根據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在拍賣中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即為有關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而該最高出價款額,即為該競投人須就該頻譜的使用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5條
第a條

決定該競投人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及

第b條

釐定該競投人須就使用該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5條在沒有拍賣的情況下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

(1) 如在以下時間,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言,只有不多於一名合資格競投人,則本條適用 —— (a) 有關期間屆滿之時;或

(b) 在緊接為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而舉行的拍賣開始之前。

(2) 無須舉行拍賣以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如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言,有一名合資格競投人,該競投人即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而根據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即為該競投人須就該頻譜的使用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4) 如在批出使用有關頻譜的牌照予合資格競投人之前,管理局根據認定該競投人會喪失參與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拍賣的資格,則第(3)款須視作從未為以下目的而施行 —— (a) 決定該競投人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及

(b) 釐定該競投人須就使用該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1條
第a條

有關期間屆滿之時;或

第b條

在緊接為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而舉行的拍賣開始之前。

第2條

無須舉行拍賣以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如就有關頻譜的使用而言,有一名合資格競投人,該競投人即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而根據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即為該競投人須就該頻譜的使用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4條
第a條

決定該競投人為該頻譜的使用的成功競投人;及

第b條

釐定該競投人須就使用該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款額。

第6條政策局局長可指明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政策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為施行或而指明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第7條管理局可舉行拍賣等及指明拍賣的條款及條件
第a條

宣傳、舉行、進行、暫停、取消或完成拍賣;

第b條

在不局限(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認定競投人是否有資格參與拍賣或喪失參與拍賣的資格;及

第c條

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拍賣的條款及條件(包括關乎繳付頻譜使用費的條款及條件)。

27 條

引用此法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碼分多址制式移動電訊服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A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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