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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
經根據被決定為有資格參與根據舉行的拍賣;及
沒有根據被決定為喪失參與該拍賣的資格;
(1A) 《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規例》()提述的、關於《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定額費用,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 除第(1AAG)、(1AAH)、(1AAI)、(1AAK)及(1AAL)款另有規定外,使用《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或列出的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藉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而釐定。
(1AA) 除第(1AAJ)款及另有規定外,使用《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B) 在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C) 在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使用剩餘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D) 除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1月12日開始至2036年1月11日終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E) 除及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9月30日開始至2036年9月29日終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F) 除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9月30日開始至2036年9月29日終止的期間使用剩餘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1AAG) 如有關頻譜屬所列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4年3月30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1AAH) 如有關頻譜屬在678–686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1年7月2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1AAI) 如有關頻譜屬在2300–2390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7年3月29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1AAJ) 如有關頻譜屬 —— (a) 在832.5–837.5兆赫及877.5–882.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或
(b) 在885–890兆赫及930–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
(1AAK) 如有關頻譜屬在2515–2535兆赫及2635–265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8年5月31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1AAL) 如有關頻譜屬在2535–2540兆赫及2655–2660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 —— (a) 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8年5月20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及
(b) 儘管有《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供拍賣頻譜)規例》()的規定,在202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31日(包括該兩日)的期間內,使用該頻譜的頻譜使用費是$622,376。
(2) 用以釐定使用頻譜的頻譜使用費的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可就不同頻帶而舉行,而本規例的條文據此而具有效力。
(3) 在本條中 ——
《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規例》()提述的、關於《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定額費用,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除第(1AAG)、(1AAH)、(1AAI)、(1AAK)及(1AAL)款另有規定外,使用《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或列出的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藉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而釐定。
除第(1AAJ)款及另有規定外,使用《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在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在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使用剩餘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除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1月12日開始至2036年1月11日終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除及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9月30日開始至2036年9月29日終止的期間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除另有規定外,在2021年9月30日開始至2036年9月29日終止的期間使用剩餘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拍賣而釐定。
如有關頻譜屬所列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4年3月30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如有關頻譜屬在678–686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1年7月2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如有關頻譜屬在2300–2390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7年3月29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在832.5–837.5兆赫及877.5–882.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或
在885–890兆赫及930–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
如有關頻譜屬在2515–2535兆赫及2635–265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則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8年5月31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第(1)款只就該頻譜在2028年5月20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及
儘管有《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供拍賣頻譜)規例》()的規定,在202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31日(包括該兩日)的期間內,使用該頻譜的頻譜使用費是$622,376。
用以釐定使用頻譜的頻譜使用費的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可就不同頻帶而舉行,而本規例的條文據此而具有效力。
在《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9–2.2吉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的所列頻帶內;及
因為該規例所描述的管理局指配頻譜的要約不獲接受,以致未獲指配予任何現有受配人(該規例所界定者);
在《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的所列頻帶內;及
因為該規例所描述的管理局指配頻譜的要約不獲接受,以致未獲指配予任何現有受配人(該規例所界定者)。
(1A) 本條只就頻譜在2026年5月31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1) 使用在885至890兆赫及930至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2) 使用在885至889兆赫及930至934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之間的跨境鐵路操作的通訊及控制事宜,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3)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4) 管理局須將指定區域的指明的細節,在憲報刊登。
本條只就頻譜在2026年5月31日當日或之前的使用而適用。
使用在885至890兆赫及930至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使用在885至889兆赫及930至934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之間的跨境鐵路操作的通訊及控制事宜,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管理局須將指定區域的指明的細節,在憲報刊登。
(1) 使用在1780.1–1784.9兆赫及1875.1–1879.9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該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2)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3) 管理局須將指定區域的指明的細節,在憲報刊登。
使用在1780.1–1784.9兆赫及1875.1–1879.9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該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管理局須將指定區域的指明的細節,在憲報刊登。
(1) 根據、或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須 —— (a)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b)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2) 為施行第(1)(b)款,每期的頻譜使用費如下 —— (a)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b)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3)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1) 管理局可為根據本規例舉行的拍賣,進一步分割頻帶。
(2) 第(1)款所指的頻帶分割,須在指明條款中指明。
引用此法例
《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A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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