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Title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Cap. 106AF)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釋義
在本規例中 ——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指在2021年9月30日開始至2036年9月29日終止的15年期間; 指明頻譜 (specified spectrum)指附表所列頻帶內的任何頻譜; (a) 1710.5–1780.1兆赫及1805.5–1875.1兆赫(《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第106章,附屬法例Y)的附表第2部所列者); (b) 1780.1–1784.9兆赫及1875.1–1879.9兆赫(該附表第2A部所列者)。
1710.5–1780.1兆赫及1805.5–1875.1兆赫(《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第106章,附屬法例Y)的附表第2部所列者);
1780.1–1784.9兆赫及1875.1–1879.9兆赫(該附表第2A部所列者)。
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管理局作出要約,提出將指明頻譜指配予現有受配人,供該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內使用;及 (b) 該受配人接受該要約。
管理局作出要約,提出將指明頻譜指配予現有受配人,供該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內使用;及
該受配人接受該要約。
釐定頻譜使用費
(1) 現有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指明頻譜,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 —— (a) $54,000;或 (b) 第(2)款提述的拍賣價。 (2) 有關拍賣價是用以下頻譜使用費的總和而計出的每1千赫頻譜的平均頻譜使用費 —— (a) 根據《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AC)第3(1AAE)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b) 如適用的話——根據該規例第3(1AAF)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3) 然而,如根據第(1)款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高於每1千赫$70,000,則有關現有受配人須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頻譜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70,000。 (4) 本條受第5條規限。
現有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指明頻譜,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 —— (a) $54,000;或 (b) 第(2)款提述的拍賣價。
$54,000;或
第(2)款提述的拍賣價。
有關拍賣價是用以下頻譜使用費的總和而計出的每1千赫頻譜的平均頻譜使用費 —— (a) 根據《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AC)第3(1AAE)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b) 如適用的話——根據該規例第3(1AAF)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根據《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AC)第3(1AAE)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如適用的話——根據該規例第3(1AAF)條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然而,如根據第(1)款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高於每1千赫$70,000,則有關現有受配人須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頻譜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70,000。
本條受第5條規限。
繳付頻譜使用費
(1) 根據本規例須付的頻譜使用費,須 —— (a)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b)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2) 為施行第(1)(b)款,每期的頻譜使用費如下 —— (a)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b)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3)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根據本規例須付的頻譜使用費,須 —— (a)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b)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為施行第(1)(b)款,每期的頻譜使用費如下 —— (a)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b)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頻帶
兆赫兆赫1720–17301815–18251740–17501835–18451750–17601845–18551760–17701855–186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