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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章號
Cap. 106A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6
第shortTitle條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1710.5–1780.1兆赫及1805.5–1875.1兆赫(《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附表所列者);

第b條

1780.1–1784.9兆赫及1875.1–1879.9兆赫(該所列者)。

第3條適用範圍
第a條

管理局作出要約,提出將指明頻譜指配予現有受配人,供該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內使用;及

第b條

該受配人接受該要約。

第4條釐定頻譜使用費

(1) 現有受配人在指明期間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指明頻譜,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 —— (a) $54,000;或

(b) 第(2)款提述的拍賣價。

(2) 有關拍賣價是用以下頻譜使用費的總和而計出的每1千赫頻譜的平均頻譜使用費 —— (a) 根據《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b) 如適用的話——根據該規例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3) 然而,如根據第(1)款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高於每1千赫$70,000,則有關現有受配人須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頻譜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70,000。

(4) 本條受規限。

第1條
第a條

$54,000;或

第b條

第(2)款提述的拍賣價。

第2條
第a條

根據《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第b條

如適用的話——根據該規例拍賣頻譜所得的所有頻譜使用費。

第3條

然而,如根據第(1)款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高於每1千赫$70,000,則有關現有受配人須就獲指配的每1千赫頻譜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為$70,000。

第4條

本條受規限。

第5條繳付頻譜使用費

(1) 根據本規例須付的頻譜使用費,須 —— (a)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b)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2) 為施行第款,每期的頻譜使用費如下 —— (a)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b)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3)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第1條
第a條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第b條

按照第(2)款,分為15期,每年繳付一期。

第2條
第a條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15;

第b條

就其後每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在對上一期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之上,增加2.5%。

第3條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第0條頻帶

兆赫兆赫1720–17301815–18251740–17501835–18451750–17601845–18551760–17701855–1865

26 條

引用此法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AF(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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