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九龍城浸信會的眾受託人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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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浸信會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九龍城浸信會當其時的眾受託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Kowloon City Baptist
Church”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破毀、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船隻及其他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船隻及其他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如當其時任何受託人去世或如任何受託人停任上述受託人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或歸屬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歸屬當其時獲妥為委任的眾受託人。
受託人的人數為9名。
如任何受託人去世或辭職,或如在教會會友的會議上通過決議,要求任何受託人辭職,或如任何受託人的任期終結,則該受託人的職位即自動懸空。
(1) 受託人須由教會會友選出。
(2) 選舉須定期每隔12個月舉行。教會所有成年和精神健全的會友,均有資格當選為受託人。
(3) 在周年大會上的選舉中選出的受託人任期為3年,但如受託人在其任期屆滿前離任,則獲委任繼任他的受託人的任期僅為該離任受託人當時的剩餘任期。卸任的受託人有資格再度當選。
(4) 如受託人的職位並非因任期屆滿的任何理由而懸空,即須在教會會友的一次月會中選出新的受託人,而該名新的受託人的任期至下屆教會會友周年大會為止。
受託人須由教會會友選出。
選舉須定期每隔12個月舉行。教會所有成年和精神健全的會友,均有資格當選為受託人。
在周年大會上的選舉中選出的受託人任期為3年,但如受託人在其任期屆滿前離任,則獲委任繼任他的受託人的任期僅為該離任受託人當時的剩餘任期。卸任的受託人有資格再度當選。
如受託人的職位並非因任期屆滿的任何理由而懸空,即須在教會會友的一次月會中選出新的受託人,而該名新的受託人的任期至下屆教會會友周年大會為止。
(1) 如眾受託人成員有任何變換,則須於該變換後3星期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2) 在上述變換的公告刊於憲報前,不得當作已作上述變換。
(3) 凡交出載有任何上述公告的憲報的文本,即為證明受託人成員已作變換的表面證據。
(4) 眾受託人須在行政長官要求時,將有關任何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提交行政長官。
如眾受託人成員有任何變換,則須於該變換後3星期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在上述變換的公告刊於憲報前,不得當作已作上述變換。
凡交出載有任何上述公告的憲報的文本,即為證明受託人成員已作變換的表面證據。
眾受託人須在行政長官要求時,將有關任何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提交行政長官。
眾受託人獲選後,須從他們當中委出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而所有須蓋上法團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該4名人士或在該4名人士中的2名及2名其他受託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此4名人士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
所有屬於教會的書籍、契據、文據及其他文件,須由眾受託人看管和保管。
所有關於教會事務的規例(但由本條例特別規定者除外),須由教會會友就此目的而委出的委員會草擬,並須呈交周年大會批准。
委員會根據訂立的任何規例,在獲出席會友周年大會並在大會表決的會友的過半數通過前,對教會會友不具約束力。
引用此法例
《九龍城浸信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93(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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